“我顺路带老乡回家没有收钱,凭什么罚款 ”

【“我顺路带老乡回家没有收钱,凭什么罚款 ”】

“我顺路带老乡回家没有收钱,凭什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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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顺路带老乡回家没有收钱,凭什么罚款 ”


“我顺路带老乡回家没有收钱 , 凭什么罚款 , 我不服!”广东省湛江市 , 沈某回家的路上捎带老乡 , 被交通运输局罚款5000元 。 沈某不服 , 将其诉至法院 , 要求撤销处罚 。

沈某家住吴川 , 在湛江上班 。 事发当天 , 沈某从湛江返回吴川 , 由于一个人开车比较寂寞 , 他准备带个人和自己说说话 , 给钱不给钱都可以 。

于是他在路边问有没有吴川的 , 正好许某准备回去 , 两人决定同行 。 谁知没走多远 , 车辆就被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拦停 , 并对他们进行了调查、询问 。 沈某现场出示了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 , 但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及其他营运许可有效证件 。 执法人员经过系统查询 , 确认沈某的车《道路运输证》 。 当场将沈某车辆扣押 , 并通知其到交通运输局处接受处理 。

几天后交通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 沈某要求进行听证 , 听证的结果 , 依然维持 。 沈某不服 , 遂提起诉讼 。
在法庭上 , 沈某情绪十分激动 , 他提出了以下观点:

(一)交通局将在路上遇见老乡 , 顺路搭老乡回家这件事认定为招揽乘客 , 从事非法营运 , 与事实不符 。

他认为执法人员的笔录曲解他本人及老乡的意思 , 却是罚款的依据 。 如:执法人员问许某:“你是怎样联系乘坐该车的?”许某说:“是在路上碰着(遇见)的 , 顺路一起回家” , 笔录却写成“该车司机在路边招揽我上车的” 。 执法人员问:“乘车费多少钱?”沈某说:“顺路搭老乡回家 , 给不给油费都无所谓(都可以) 。 ”但是其执法人员却按照市场行情 , 对他答的话却记成“乘车费三十元” 。

是否盈利 , 是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运输的根本区别 。

陈某认为只答应载许某回家 , 并承诺给不给油费都行 。 这说明他没有以盈利为目的 , 这是“营” 。

而执法人员见许某上他的车 , 说是非法营运后 , 沈某就不载她回家了 , 没有“运”的行为 , 也没有“运”的结果 , 更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 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 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 , 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 , 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 , 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 ”沈某认为他没有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 只是在路上遇见老乡 , 顺路搭老乡回家 , 没有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牟利 , 这不算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不是非法营运 。 退一步说 , 假如他搭老乡回家 , 老乡非要给补偿30元油费不可 , 他也没有盈利 , 因为赚不到钱 , 只能是分摊部分油费 。
(三)《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以教育为主 , 对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本案中 , 沈某认为自己是做好人好事 , 而且被执法人员发现后 , 就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 , 应该不予处罚 , 现在罚款5000 , 是不合理的 。 而交通则有不同意见 , 其辩称:(一)本案事实简单 , 有相关询问笔录和执法视频 , 清晰记载沈某的违法事实;交通局的意思是说沈某非法营运有证据在 , 狡辩没有用 。 (二)沈某人所称其行为没有危害性与客观事实不符 , 巡游出租车经营需要取得许可 , 未经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是违法行为 , 对巡游出租车行业的经营有损害 , 也无法保障乘客相关权益 , 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 , 应当予以处罚 , 鉴于沈某违法情节轻微 , 给予5000元最低处罚是合适的 。
法院经审理认为,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规定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本案中 , 沈某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招揽乘客 ,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 依据上述规定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 是正确的 。 沈某所说路上遇见老乡 , 顺路搭载回家而非招揽乘客的说法 , 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视频资料的内容不相符 , 缺乏事实依据 。 但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而交通局进行行政处罚时或之前未责令其改正 , 不符合上述规定 , 属程序违法 。 法院最终判决 , 确认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0元的行政行为违法 。 大家对此案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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