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位舒女士找到记者,讲述了自己女儿遇到的糟心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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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 一位舒女士找到记者 , 讲述了自己女儿遇到的糟心事儿 。
舒女士称 , 自己的女儿今年17岁 , 七月份时在商场里面一家餐饮店买饼 , 期间在门口处下蹲了一下 , 结果就被门框刮破了牛仔裤 。 当时女儿隔着牛仔裤还感觉没事 , 但感觉到疼痛后赶紧和同伴去厕所查看情况 , 结果发现腰部被划破了 , 有一道3厘米长的血口子 , 两个女孩都吓得哭起来 。
随后 , 女儿通知了舒女士 , 舒女士来到商场和商家沟通并做了简单处理后赶紧去医院检查 。 检查诊断为皮肤裂伤 , 没有伤到骨头 , 需要清创缝合 , 最后缝了7针 。
事后 , 舒女士和丈夫就找店家和商场协商赔偿事宜 , 结果负责人总是不露面 , 到现在事情也没有解决 。
记者陪同舒女士来到商场 , 几位商场的工作人员表示不接受采访 , 之前接待舒女士的一位李主管表示会有专人处理这个事情 , 给了一位王经理的电话 , 但是王经理的电话却始终打不通 。 舒女士的诉求要求赔偿15000元 , 以后的事就都不用管了 , 但是始终没有管事的人露面……
这件事来说 , 舒女士的女儿确实比较不幸 , 买个饼下蹲一下被无故划伤 , 除了受伤痛 , 还耽搁了不少事情 。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浙江杭州,一位舒女士找到记者,讲述了自己女儿遇到的糟心事儿】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这件事来说 , 很明显 , 商家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不过 , 舒女士的女儿已经17岁了 , 应该有判断观察能力 , 自己往锋利的门框上弯腰下蹲也有自己的过失之处 , 所以 , 可能自己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
至于赔偿范围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所以 , 商场方面也确实应该根据自己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误工费等费用 。 如果商场拒不赔偿 , 那舒女士只能走法律途径解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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