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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抓错人了!我老公是去买烟了 , 他怎么可能嫖娼呢?”
某晚 , 新婚一年的男子孙某和妻子及几个同事在外吃烧烤 。 酒过三巡 , 孙某说自己要去超市买烟后 , 起身离开 。
没过多久 , 妻子听到旁边一阵嘈杂声 , 发现是警察在扫黄 。 抬眼一看 , 却发现丈夫竟然也在被抓获的人之中!
原来 , 孙某在去买烟的路上 , 看到一个站街女 , 一时精虫上脑 , 跟着对方上了楼……
不巧的是 , 警方正好在那天安排了突击行动 , 将孙某抓了个现行 。
【法海说法】
1.嫖娼会受到什么处罚?关于嫖娼应如何处罚 , 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中 , 根据规定 , 一般要处10~15日拘留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 , 需要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不过 , 对于什么情况下符合情节较轻 ,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 然而 , 该男子估计是不能属于情节较轻了 。
2.嫖娼如果过了半年还没被发现 , 就不再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的规定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 不再处罚 。 嫖娼当然也在其中 。
比如嫖娼行为发生于1月1日 , 公安机关一直到7月2日才发现这个线索 , 自然就不应再进行处罚了 。
但是 , 如果公安机关早就发现了嫖娼行为 , 但是一直没能确定是谁嫖娼的 , 直到7月2日才确定嫖娼人 , 那么 , 还是可以继续处罚的 。
3.给钱了没发生关系会构成嫖娼 , 发生关系了没给钱也会构成嫖娼只要卖淫嫖娼的双方就价款达成了一致 , 那么 , 即便是发生关系后尚未给钱 , 或者已经给钱了 , 由于没有“硬起来”、没能“插进去”、被警察查获等非本人主观意志的因素没有发生关系 , 一样都是认定为嫖娼的 。
根据公安部2003年9月24日《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 , 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 , 并且已经着手实施 , 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 , 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 , 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 , 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
4.同性之间可以构成嫖娼 , 口交、手淫也能构成嫖娼根据公安部2001年2月28日《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 , 无论是异性之间、还是同性之间 , 无论是发生性关系 , 还是只是口交、手淫、鸡奸 , 只要是存在金钱、财物等不正当的行为 , 都可以认定为嫖娼 。
5.特殊情况下的嫖娼会构成犯罪【「以案普法」男子和妻子吃烧烤,趁买烟间隙顺便嫖了个娼…】一般情况下 , 嫖娼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 但是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形 , 则可构成犯罪:
-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 还进行嫖娼的 , 涉嫌传播性病罪
- 嫖娼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幼女的 , 不论对方是否同意 , 都涉嫌强奸
- 嫖娼时喊了几个人一起 , 只要加起来人数大于等于3人的 , 涉嫌聚众淫乱罪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几种情形 , 与之最相近的为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显然 , 嫖娼行为一般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不过 , 如果嫖娼的人有公职的话 , 那就可能被开除了 。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的规定 , 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 , 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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