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杨某和妻子孟某在闹市区开了一家足疗店


辽宁抚顺,杨某和妻子孟某在闹市区开了一家足疗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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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杨某和妻子孟某在闹市区开了一家足疗店


辽宁抚顺 , 杨某和妻子孟某在闹市区开了一家足疗店 , 这家足疗店从表面来看装修得是富丽堂皇 , 殊不知二人为获取非法利益 , 在里面干起钱色交易的非法勾当 。

案发当晚 , 刘某等人在饭店吃饱喝足之后 , 到杨某夫妇足疗店隔壁一家歌厅唱歌 , 期间刘某点了一名杨某夫妇二人店里的失足女来陪唱 。 22时许 , 刘某下楼到歌厅门口遇见了孟某 , 见孟某长得颇有姿色以为她也是陪唱人员 , 便上前调戏孟某 , 并伸出了咸猪手 。 孟某大喊变态 , 你摸我干啥?刘某称摸你一下又咋了?遂上前殴打孟某 。



孟某反击 , 与之撕扯起来 。 杨某在店里听到有人和自己妻子争吵 , 便下楼查看 。 见刘某正追着孟某拳打脚踢 , 杨某立即追上前去用拳头猛击了刘某面部一拳 , 刘某当时就仰壳摔倒地上了 , 不再动弹 。 刘某被朋友送往医院救治 , 于次日死亡 。 经鉴定:刘某系因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 , 造成重度颅脑损伤 , 并继发桥脑出血、脑水肿等而死亡 。 本例重度颅脑损伤符合在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后摔跌 , 头部与钝性物体(如地面等)撞击所致 。 从鉴定结论来看 , 刘某后脑勺着地 , 磕在地面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引发并发症而死亡 。 1、庭审中 , 杨某辩称自己打击刘某面部一拳系轻微暴力 , 与死亡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 那么刘某的死亡到底和杨某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 但若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对某一结果的刑事责任 , 就必须先确定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 。 如本案 , 如果无法认定刘某的死亡与杨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 就无法认定杨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 反之则可以认定 。

一般来说 , 要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 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 第一、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 第二、必须是实行行为 。 第三、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关联性 。

所以 , 本案中的杨某因刘某与妻子孟某发生争执后杨某上前猛击刘某面部一拳致刘某倒地后形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 其暴力程度较大 , 与刘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2、杨某和妻子孟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根据刑法规定 , 组织卖淫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 而容留卖淫则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单从刑法规定的量刑就可见 , 组织卖淫罪比容留卖淫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良好的社会主义社会风尚 , 前者罪名的构成要求组织者对失足女的控制较为严格 , 设置固定或者不固定的场所、对失足女管理形成制度、各个环节的衔接和层级体现更为明显等等 。 而后者罪名的构成一般是指允许失足女在其住房或营业场所(含汽车)内从事钱色交易 。
常见的是旅馆业、餐饮业、文化娱乐业的经营者明知失足女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钱色而予以收留或提供便利;另一种则是行为人设立专门的场所提供给女足女性从事钱色交易 。 常见的是行为人以开办按摩店、足浴店等名义收留卖淫人员在店内从事钱色交易活动 。 本案中的杨某和妻子孟某明知失足女在其足疗店内从事钱色交易 , 而提供场所并抽取非法利润 , 其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 最终法院以杨某犯故意伤害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容留卖淫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 孟某犯容留卖淫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
【辽宁抚顺,杨某和妻子孟某在闹市区开了一家足疗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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