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女子与男子同居近10年,男子得病身亡


贵州贵阳,一女子与男子同居近10年,男子得病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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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一女子与男子同居近10年,男子得病身亡


贵州贵阳 , 一女子与男子同居近10年 , 男子得病身亡 , 女子为其办理了丧事 , 之后将男子的儿子告上法院 , 要求返还丧葬费等费用11万余元 。

当年 , 44岁的女子周某 , 与离婚两年的男子李某办了婚礼 , 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 。 当时 , 李某的儿子还不到16岁 。 之后 , 周某与李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近10年后 , 李某在家中因呼吸衰竭去世 。 之后 , 周某为李某操办了丧事 , 支付烟酒、鞭炮、返礼、亲朋餐饮、骨灰盒等诸多费用合计31360元 , 这里面有18172元是为买殡葬物资的花费 。 除此之外 , 周某为给李某买墓地还花了32000元 。

没过几天 , 周某与李某的儿子就发生了争议 , 李某儿子从社保领了李某的丧葬费5734元 , 也没给周某 。

周某把李某的儿子告到法院 , 说当初与李某儿子说好 , 办完丧事以后 , 要用李某的公积金、社保上的丧葬费、养老保险等分配来还丧葬费 。 周某为李某办丧事花了6.3万余元 。 此外 , 李某儿子结婚时 , 周某还给了李某儿子2万元装修钱 , 替李某儿子给他妻子和岳母了3万元彩礼钱 。 没想到李某儿子在李某头七没过时 , 就和母亲、妻子等人抢走了李某的遗物和遗像 , 在周某取李某存款偿还办丧事的借款时报警说周某盗窃 , 这让她十分伤心 。
综上 , 李某儿子负有为李某养老送终的义务 , 所以要求他偿还丧葬费63360元、装修费2万元、彩礼钱3万元 。 为证明装修钱和彩礼钱 , 周某还提交了两份各2万元的取款记录 。 李某儿子辩解说:1、是周某主动要为李某办丧事的 , 两人事先没说公积金、丧葬费的分配;2、周某办了丧事 , 但也收了亲友礼金6万元 。 3、装修金、彩礼是李某给的 , 周某没给过 。 4、李某儿子才最伤心 , 李某去世后 , 他才知道周某没和父亲领证 , 还因为阻止周某取父亲的存款被限制人身自由 , 直到报警才得以离开 。 因此 , 请求驳回周某的请求 。 此外 , 李某儿子还提交了一笔交易记录 , 显示周某在办理丧事期间 , 从李某账户上取款2万元 。

一、李某儿子是否应当向周某返还钱款?这个案件里 , 其实最大的问题就是周某没有与李某领证 , 所以虽然两人办了婚礼 , 但是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夫妻关系 , 相应法律上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周某都不享有 。 这里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 , 死后为配偶办理后事的义务也来源于此 , 所以周某确实没有义务安葬李某 。 同样的 , 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周某也不能享有 , 因此李某儿子阻止周某领取李某的存款也是没有问题的 。 而李某儿子作为李某之子 , 负有赡养李某的义务 , 赡养义务包括生养死葬 。 所以 , 安葬李某的义务应由李某儿子承担 。 现在周某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 , 基于两人的感情 , 安葬了李某 , 实际上是代李某儿子履行了义务 , 这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 。
对于无因管理 ,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 , 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 , 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 ”所以李某儿子应当向周某偿还周某为办理丧事所支付的费用 。 但是 , 对于李某儿子是否应当向周某返还装修金、彩礼钱的问题 , 首先周某需要证明自己向李某儿子支付了这笔钱 。
而这个案子里 , 周某只能拿出取款两笔各2万元的记录 , 在李某否认从周某处拿到这些钱的情况下 , 这些记录是无法证明是周某支付给李某儿子的 。 其实 , 就算周某能够证明给了这个钱 , 这个钱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赠予 。 而赠予一旦完成 , 没有法定理由是不能撤销的 。 所以也是要不回来的 。
二、偿还的丧葬费如何计算?在这个案件里 , 周某为丧事花费的钱里包括几部分:1、购买公墓的32000元 , 这完全是为了安葬李某的花费 , 自然属于丧葬费的一部分 , 应当由李某儿子承担 。 2、购买殡葬用品的18172元 , 这与第一项一样 , 也应当由李某儿子负担 。 3、剩下的13128元(31360元—18172元) , 包括烟酒、鞭炮、返礼等 , 法院认为 , 属于为招待原、被告亲友共同吊唁李某所产生的人情来往费用 , 且部分开销已经混同 , 所以酌情认定原、被告一人承担一半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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