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在老伴去世后,欲到银行取出老伴的30万元存款


北京,一男子在老伴去世后,欲到银行取出老伴的30万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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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在老伴去世后,欲到银行取出老伴的30万元存款


北京 , 一男子在老伴去世后 , 欲到银行取出老伴的30万元存款 。 为此 , 他按照银行的要求跑了近两年 , 开具了不少证明 , 但对方始终不同意给他取钱 , 他不得不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

年已九旬的王大爷在年轻时是学法律的 。 6年前 , 老伴因病去世 , 而她生前办的银行卡中存有两人30万元的存款 , 为了把钱及时取出 , 王大爷亲自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 。 没想到他却连续三次将存款卡的密码输错了 , 致使该卡被完全冻结 。
【北京,一男子在老伴去世后,欲到银行取出老伴的30万元存款】
随后 , 王大爷寻求柜台的帮助 , 被工作人员告知:他既非该卡的所有人 , 又不能正确输入密码 , 且由于取款金额巨大 , 所以王大爷必须向银行提供继承公证说明 , 以证明自己是老伴的唯一继承人后 , 才能继续取款 。 于是 , 王大爷不得不去公证处开证明 。 公证处称:王大爷和老伴婚后未生育子女 , 而是收养了自己的外甥 , 虽然外甥毕业后双方的收养关系也解除了 , 但要开这个解除证明 , 必须得外甥本人到场才行 。 可是 , 自从外甥和王大爷解除收养关系后 , 两人就再无往来 。 无奈之下 , 王大爷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 , 确认了他和外甥之间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 。

后来 , 他拿着判决书回到了公证处 , 但公证处还要他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原件 。 可该原件在这次裁判中已经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了 , 这怎么办?到此为止 , 王大爷为了取老伴的存款已经跑了近两年 , 他实在没精力再跑下去 , 便干脆将银行诉至法院 , 要求他们给自己办理取款义务 。 那么 , 本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1.银行要求王大爷提供相关证明的做法是合规合法的对此 , 央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户存款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中写道:存款人死亡后 , 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有权提取该项存款 , 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 , 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 其次 , 如果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 , 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 这时 , 储蓄机构再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
此外 , 为了方便当事人 , 该《规定》还接着说明:如果存款人已死 , 而存单持有人既未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 , 也未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的情况下 , 仅凭正确的支付密码直接去储蓄机构取处存款人生前存款的 , 储蓄机构也该为其办理 。 对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取款人承担 。 本案中 , 由于王大爷输错密码导致卡被冻结 , 所以银行就不能直接给他取款 。 此时 , 即便王大爷已经年老 , 他也得按规定办理相关的继承权证明 , 然后凭着这些证明再去取款 。 银行对王大爷的诸多要求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 它们是银行考虑其他储户利益后才做出的决定 。 2.王大爷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支撑他的主张从上述《规定》中可看出 , 在王大爷取得法院确认收养关系已解除的判决后 , 外甥就不再是他和老伴的养子 , 也就不再具备继承老伴存款的资格 。 此时从法律上讲 , 王大爷就是老伴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 作为丈夫 , 他的诉求就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

3.30万元的存款具体是何性质?
具体而言 , 这30万元属于王大爷和老伴的共同存款 , 即夫妻共同财产 。 老伴去世后 , 王大爷就可以分割它的一半为自己所有 , 此时剩余的15万元就成为了老伴的遗产 。 由于老伴没有遗嘱 , 这笔15万元就该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处理 。 因此 , 由于老伴的父母早已去世 , 她和王大爷又无儿无女 , 所以王大爷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 就可以完全取得这笔15万元的遗产 , 即老伴卡里的30万元应全归王大爷所有 。 最后 , 法院做出了王大爷胜诉的判决 , 他终于取出了老伴的全部存款 。 这个过程虽说曲折 , 但其意义却也匪浅 。 那么各位读者 , 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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