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67岁的董大爷通过ATM机取了5700元


山东济南,67岁的董大爷通过ATM机取了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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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67岁的董大爷通过ATM机取了5700元


山东济南 , 67岁的董大爷通过ATM机取了5700元 , 过了一段时间发现里面夹杂着8张练功券 , 便找到银行要求退换 。 但银行经过核实后否认练功券来自于自家的ATM机 , 拒绝了董大爷的要求 。 无奈之下 , 董大爷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



据董大爷讲 , 取款那天 , 他本来打算在柜台取 , 不料当时人非常多 。 大堂经理就把董大爷带到了ATM机旁 , 毕竟上了年纪 , 董大爷不会使这个机器 。 大堂经理便帮董大爷取了700元 。

但董大爷说自己要取5700元 , 怎么只有700元?大堂经理说 , ATM机每次最多取5000元 , 先给您取700元 , 之后再一次性取5000元 。 当董大爷将700元揣兜里之后 , 大堂经理便给董大爷继续操作 。 等出来十几张钱的时候 , 大堂经理便离开了ATM机 , 只剩下董大爷在ATM机旁 。 全部出来之后 , 董大爷便发现这5000元的中间有10几张非常新的钱 , 还特地对着摄像头看了看 。 出来之后 , 董大爷走到大堂验钞机那里 , 检验了两遍 。
没有异常之后 , 董大爷将5000元打捆装进了信封里 。 万万没想到的是 , 董大爷在3个月后消费这5000元时 , 发现了练功券 。 经查验 , 总共是8张 。 董大爷非常生气 , 之后找到了银行 , 说明了情况 , 银行说需要核实 。 又过了一段时间 , 董大爷到银行问询最终的结果 。 工作人员拿出了一张印有冠字号的取款记录单 , 说董大爷取的钱与这个单据上载明的冠字号不一致 。
【山东济南,67岁的董大爷通过ATM机取了5700元】







看完之后 , 工作人员将记录单要了回去 , 董大爷只能赶紧拍照留证 。 回家之后 , 董大爷又仔细核对了记录单上的冠字号码 , 越看越觉得不对劲 , 明明取了5000元 , 应该是50个冠字号码 , 但记录单上只有42个号码 , 正好与8张练功券对应 。

董大爷坚信ATM机有问题 , 找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后 , 果断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 但在一审的时候 , 董大爷并没有将前述记录单的照片递交给法院 , 只是提交了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

而银行看到董大爷提交的证据材料 , 抗辩称董大爷当时在ATM机上先取的5000元 , 后取的700元 , 有系统交易明细为证 。 同时 , 董大爷自述取款之后在大堂验钞两遍 , 确认无误后将钱带走 , 说明董大爷取出的款项是真币 。

经过审理 , 一审法院认为 , 董大爷想要让银行退换800元练功券 , 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涉案800元练功券来源于涉事银行 。 但董大爷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 于是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

董大爷不服 , 提起了上诉 。 二审审理过程中 , 法院要求董大爷提交了他当时拍摄的两张照片 , 分别是42个冠字号码照片和700元取款明细照片 。

在审核照片时 , 法官发现一个细节 , 这两张照片拍摄在同一天 , 而700元取款明细照片最上方还有8组号码 。 由于照片不太清晰 , 经与董大爷、银行仔细确认后 , 这8组号码的部分数字与银行提交的8个争议冠字号码的对应位置的数字一致 。 同时 , 8组号码之后有分割线 , 线上写着“冠字号结束”的字样 。 确定前述事实之后 , 法院认为700元取款明细照片与42个冠字号码照片是一个整体 , 银行仅是将50个冠字号信息打印在了两张纸上 , 并不是5000元取款仅打印出42个冠字号信息 。
基于此 , 法院认为 , 董大爷以冠字号信息与取款数额有差异就认定800元练功券从银行取出 , 证据尚嫌不足 , 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 驳回了董大爷的上诉请求 。 可能有网友觉得 , 本案中 , 董大爷明明与银行建立了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 。 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董大爷交付了存款 , 明明是在履行合同义务 , 不应该由银行证明自己向董大爷交付了真币的义务吗?银行是有这个义务 , 但是这个举证义务并不是直接产生的 , 需要董大爷先举证证明银行向其交付了假币的基本事实 , 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基本要求 。 而不是说 , 董大爷只提出了一个银行违约的主张 , 法院就会让银行承担前述举证责任的 。 具体到本案中 , 董大爷取钱时就发现十几张崭新的新币 , 本身就应该及时检验 。
况且在大堂验钞了两遍 , 得出的结论都是没有异常 。 同时 , 即使ATM机存在问题 , 从常理来看 , 董大爷也并非个别现象 , 董大爷应该举证证明存在类似现象 。 由于董大爷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银行存在支付练功券的事实 , 无法让法官产生疑问 。 当董大爷无法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后 , 法院很难将举证责任转移给银行承担 , 由银行举证证明自己交付了真币 。 所以 , 即使董大爷之后向山东高院申请了再审 , 也被驳回了再审申请 。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 , 取款之后一定要记得核对 , 发现问题及时向银行反馈 , 并将前述反馈的过程固定成证据 。 同时也要注意搜集与自己相同遭遇的其他人的情况 , 争取将自己的初步举证责任履行全面!对于本案 , 你怎么看?欢迎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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