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 , 王先生从网上得知某知名品牌金店 , 出现BUG , 被网友以实际支付7455元的价格买到原价为5万元的黄金饰品后 , 于是王先生赶紧通知妻子凌女士一起去下单“薅羊毛” 。 夫妻俩一顿操作下来 , 最终以5万元的价格 , 成功从该网店处 , 购买了12件原价为25万元的黄金首饰 。
可就当夫妻俩还在因自己的余额不足 , 导致不能多买几件而感到懊恼时 , 工作人员却联系他们说 , 由于是系统原因导致标价出错 , 因此双方的交易无效 。
也就是说 , 虽然王先生夫妻俩确实是拍下了订单 , 但金店是不会给他们发货的 。
王先生肯定不愿意啊 。 王先生随即表示 , 标错价是金店的问题 , 与其一方无关 。 即便是真的出错那也是金店的问题 , 因此金店必须履行其一方发货的义务 。
但金店却不认可王先生的说法 , 并只为王先生与妻子凌女士每人赔偿了500元 。 最终双方闹上法庭 。
在法庭上 , 王先生认为其一方支付钱款 , 从金店处购买了12件金器 , 双方的购销合同成立 。 因此王先生认为 , 如果金店拒不发货 , 那么就属于违约行为 。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 ,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对于王先生的说法 , 金店却认为 , 任何合同关系的成立 , 都必须尊重对方的意愿 。 即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 , 合同关系的成立 , 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公序良俗 , 且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据此 , 金店一方认为 , 由于系统错误导致标价明显低于原价 , 且其一方第一时间采取了调回原件并赔偿王先生夫妻每人500元的补救措施 , 因此其一方请求法院判定撤销合同关系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涉案12件金器的市场价为25万元 。 现有证据证明金店并非故意虚假标价 , 王先生也未能举证金店低价促销的主张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 对于自己的主张 , 主张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 。
因此法院根据公平原则 , 依法判定双方的购买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
有网友表示 , 如果金店标价贵了 , 消费者又发现 , 那么这种情况下 , 金店会主动退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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