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和男的达成嫖娼协议,因时间过长,遭女子报警,谁对谁错?


一女子和男的达成嫖娼协议,因时间过长,遭女子报警,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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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和男的达成嫖娼协议,因时间过长,遭女子报警,谁对谁错?


2021年 , 21岁的大学生朱某半夜在火车站附近被女子领到住宿的地方 , 该女子问朱某是否需要泄火 , 价格便宜 。 朱某同意后 , 交了50元与48岁的卖淫女牛某达成嫖娼协议 。 但是 , 因为年少气盛 , 朱某20分钟还没有与牛某完成性行为 。 牛某为接下一单生意 , 催促朱某快一点 , 并说一般人都是5分钟就结束了 , 有这时间她都做5单了 。 朱某正在兴致头上依然不紧不慢 , 牛某于是拒绝继续发生性关系 。 朱某大怒 , 对牛某殴打几拳后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 又过20分钟后朱某完成 。 牛某觉得委屈立即报警 , 经过鉴定其被打成轻伤 。

朱某和牛某卖淫嫖娼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朱某以金钱交换性行为的机会 , 而牛某为了50元钱出卖身体 , 两人的行为属于卖淫和嫖娼 ,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 , 应当对两人进行行政拘留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朱某殴打牛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朱某因不满牛某不愿意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殴打行为 , 其殴打行为直接导致牛某受伤 , 经过法医鉴定朱某为轻伤 , 达到了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标准 。 朱某已满16周岁 , 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其依法应当对故意伤害罪负刑事责任 。
朱某强行与牛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式强奸妇女的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牛某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思表示可以随时改变 。 朱某和牛某前20分钟发生性关系属于两人自愿的行为 , 这属于卖淫和嫖娼的违法行为 。 但是当牛某提出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时候 , 朱某已经失去了继续与牛某发生性关系的正当理由 。 朱某使用暴力强行与牛某发生性关系 , 其属于典型的侵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 。

尽管牛某为48岁的卖淫女 , 但是其性自由和性权利依然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 因此朱某犯强奸罪 , 可以判处3年-10年有期徒刑 。 但是因为本案因两人嫖娼而起 , 牛某对案件强奸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 ,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朱某从轻处罚 。
结语:朱某作为一名大学生 , 本应该好好学习 , 天天向上 , 把有限的时候投入到无限的理想之中 , 其禁不住诱惑实施嫖娼行为 , 本来只是一个违法行为 , 但是后面实施殴打并强奸的行为彻底葬送了前途 , 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两罪并罚最低也要判个四五年 , 大学对于判刑的学生也要开除 , 这真是一个性冲动引发的惨案 。
【一女子和男的达成嫖娼协议,因时间过长,遭女子报警,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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