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分手,彩礼已经花完了,30万拒绝归还】
上海 , 李先生在和丁女士订婚时 , 给了丁女士30万元的彩礼钱 , 后来 , 两人闹矛盾分手 , 李先生就让丁女士把彩礼钱还给他 , 不过却被丁女士以“钱也已经花光了”为由给拒绝了 。
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 , 为了缔结婚姻关系 , 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钱款或实物 。
本案中 , 李先生为与丁女士缔结婚姻关系 , 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女方的钱款 , 属于彩礼范围 。 因双方后续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致使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 , 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
对于彩礼范围和金额 , 结合李先生提供的取款凭证和证人证言以及女方的陈述 , 作如下判断:
1 , 丁女士的父母索要30万元彩礼 , 而李先生的父亲当场取了20万现金交给丁女士的父母 , 其中 , 丁女士的父母将10万元现金以红包的形式 , 分发给了亲戚 。
虽然 , 丁女士的父母并没有拿这10万元 , 但其行为 , 是女方自行处置的一种方式 , 不能改变其彩礼性质 。
而女方主张剩余的2000元已经归还给李先生的父母了 , 因为其无法举证 , 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
综合考虑 , 法院确认彩礼金额为20万元 。
考虑到双方在举行订婚仪式之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 , 期间发生生活支出 , 同时考虑到共同生活中双方在处理矛盾方面均有欠妥之处 , 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婚约 。
综合实际情况 , 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女方退还李先生彩礼钱16万元 。
2 , 关于李先生主张曾经给过丁女士2万元见面礼 , 因其没有举证 , 而丁女士又不承认收到这笔钱 , 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
况且见面礼属于互赠性质 , 不属于彩礼 。
3 , 关于李先生的父亲交给丁女士的26000元 , 丁女士认为这是给她的生活费 , 而李先生主张是彩礼钱 , 但因其不能举证 , 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
故此 , 法院判决 , 丁女士需要归还李先生的彩礼钱 , 共计16万元 。
丁女士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 , 在二审中 , 丁女士提交了一份2019年1月31日自制的关于订婚当日其分发给女方亲戚红包钱款的清单一份 , 用以证明李先生父亲给付的“打发钱”金额为55600元 。
李先生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 认为该清单系女方单方制作 , 无法达成其证明目的 。
二审中 ,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 , 女方将10万元作为红包分发给了亲戚 , 这10万元属不属于彩礼钱?
按照当地的风俗 , 男方需要拿钱交给女方 , 用来给女方的亲戚包红包 。
一审法院认定这10万元为彩礼钱 , 并无不当 。
2021年4月30日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结语:高额的彩礼压垮了很多人 , 既然不愿意结婚 , 就不要收取高额的彩礼钱 , 而且 , 由男方拿出10万元 , 分发给女方的亲戚 , 这个当地风俗 , 是不是有些太不合理了 , 反正我家没有这个风俗 。
(内容来自 , 裁判文书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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