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一对夫妻离婚后,女方把孩子改随母姓


山东济宁,一对夫妻离婚后,女方把孩子改随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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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一对夫妻离婚后,女方把孩子改随母姓】
山东济宁,一对夫妻离婚后,女方把孩子改随母姓


山东济宁 , 一对夫妻离婚后 , 女方把孩子改随母姓 , 不料 , 当孩子的父亲知道这件事后 , 却不乐意了 , 不把名字改回来 , 坚决不给抚养费 , 为了抚养费父子结仇 , 儿子却把老子给告了!



男子周某和女子李某原本是结发夫妻 , 婚后喜得一子 , 取名:周大川 。




在一般人的眼里 , 这应该是一个幸福快乐的三口之家 , 可随着时间的流逝 , 夫妻二人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产生摩擦 , 从最开始的争论逐渐演变成争吵 , 都说争论是交换智慧 , 争吵是交换愚昧 , 他们的争吵不仅交换了愚昧 , 还导致夫妻间的感情产生了深深的裂痕!

忍无可忍无需再忍 , 在一次激烈地争吵过后 , 二人一致决定: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 , 夫妻双方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 , 男方每年承担5000元的抚养费 , 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 并且男方随时可以看望孩子 , 但是不能干涉母子俩的生活 , 从此以后 , 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就一分为二 , 各奔东西 。

转眼间 , 周大川就到了该上学的年龄了 , 女方或许是为了孩子上学方便 , 或许是为了一己私利不得而知 , 在征得男方的同意后 , 将孩子的名字改随母姓 , 取名:李小川 。




自从把周大川的名字改成李小川后 , 他的父亲就再也没有给过抚养费 , 母子俩几经索要 , 他都是用各种理由推脱 , 无奈 , 李小川在母亲的带领下 , 儿子还是把老子给告了 。

儿子告爹的理由非常简单:请求判令被告人周某 , 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承担婚生子李小川(曾用名周大川)的抚养费 , 直至18周岁为止 , 并承担本次诉讼的费用 。

周某认为 , 离婚协议已经约定好了孩子抚养费的数额 , 应该按照原协议履行 , 如果把孩子的姓名重新改正过来 , 也同意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5%支付给婚生子的抚养费 , 直到18周岁为止 。

院方认为 , 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长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 当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抚养费数额 , 不能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相适应 , 未成年子女要求适当增加抚养费时 , 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和父母的负担能力 , 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相应的调整 。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 不能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离婚后 , 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 ,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 离婚后 ,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离婚后 ,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 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 ,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 ,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另外 ,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中明确规定 ,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 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 , 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




院方还认为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 如果孩子因就医、上学等实际需求需要支出较高费用时 , 之前裁定或约定的抚养费 , 不能满足现阶段生活需要 , 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非直接抚养方增加抚养费的数额 。

另外 , 周某未能如约支付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 既违反了当初离婚协议的约定 , 也违背了父母应该对未成年子女教育和抚养的义务 , 现在双方就婚生子抚养费的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 院方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予以裁定 。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 ,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 , 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 由双方协议 , 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 ,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综上所述 , 院方作出裁定如下:

1、周某自裁定生效后10日内支付拖欠两年的抚养费共计1万元 。

2、自2022年起 , 周某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比例支付给婚生子李小川(曾用名周大川)抚养费 , 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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