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刚将一箱香烟装上车,就被查处并罚款,男子不服告上法庭


福建男子刚将一箱香烟装上车,就被查处并罚款,男子不服告上法庭


“这香烟不是我的 , 凭什么罚款?”福建龙岩 , 男子刚把42条香烟放到通过网络叫来的一辆网约车车尾箱 , 就被烟草局工作人员查处 。 事后烟草局工作人员还从男子店内查出41条香烟及6条雪茄 。 被处罚后 , 男子提出行政复议 。 未果后 , 男子又决定告上法庭 。 最后法院这样判 。
(案例来源:福建龙岩上杭县法院)
江先生在龙岩经营一家颇具规模的烟酒店 。 事发当天 , 江先生通过网络与网约车司机杨某约定 , 以50元的价格 , 由杨某驾车到其烟酒店门口 , 帮其将一箱货物送至福建厦门某地 。
可不曾想 , 这箱货物刚装好车 , 就被烟草局工作人员查处 。 工作人员打开箱子一看 , 里面装着的是42条香烟 。 随后工作人员还从江先生经营的烟酒店内 , 查出未在当地烟草局指定渠道进货的41条香烟及6条雪茄 。
后经鉴定 , 涉案香烟均为真品 。 其中车上所查获的42条香烟价值为25180元 , 而在店内查获的41条香烟及6条雪茄价值为15220元 。
事后烟草局对车上查获的香烟及店内查获的香烟 , 对江先生分别处以50%(12590元)、10%(1522元)的罚款 。

收到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书后 , 江先生不服 , 遂提起行政复议 。 未果后 , 江先生又将烟草局告上法庭 。
在法庭上 , 江先生对于烟草局的处罚决定 , 提出了三点质疑:
第一 , 所谓运输 , 应当是指物货点对点的运送 。
具体到本案中 , 其当时只是将香烟放在处于静止状态的小轿车后备厢 , 且还未盖上车后盖 。 其本人也还站在原地考虑 , 是否随车一起前往目的地 , 其本人还没有最终决定 。 因此应当认定为携带香烟乘车 , 而非运输香烟 。
《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 , 没有取得烟草专卖品运输证的 , 不得跨县地区以上进行托运或自运 , 否则将处以涉案香烟价值20%-50%的罚款、
第二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乘坐汽车等交通工具 , 跨地区携带香烟超过10000支或50条的 , 必须办理携带证明 。
具体到本案中 , 由于其行为应当属于是携带香烟乘车 , 而其当时所“携带”的香烟仅42条 , 并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50条 。 因此江先生认为其行为并没有违法 , 即烟草局认定其行为属于非法运输香烟 , 是属于事实不清的 。
《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 ,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 违法事实不清的 ,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第三 , 江先生声称其在烟酒店的41条香烟及6条雪茄 , 实际上是属于其妻子的 。
《烟草专卖法》第24条规定 , 无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的 , 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 , 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 。
也就是说 , 江先生认为其妻子是没有专卖证的 , 因此其认为其妻子持有41条香烟及6条雪茄 , 并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 即江先生认为烟草局的处罚决定是于法无据的 。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 , 举证责任在于被告 。 即烟草局必须拿出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证明其一方作出的处罚决定 ,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烟草局举证称:
首先 , 涉案89条香烟虽系真品 , 但均非在当地指定渠道进货 。 且江先生既不能提供运输证 , 也未能提供涉案香烟的购买凭证 。
《烟草专卖法》第56条明确规定 , 持有香烟专卖品许可证 , 未在当地指定渠道进货的 , 可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 。
据此 , 烟草局认为 , 其一方在江先生及其妻子未能提供购买凭证举证证明的情况下 , 其一方处以41条香烟及6条雪茄进货价10% , 即1522元的罚款 ,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其次 , 根据现场执法视频显示 , 司机杨某和江先生在现场陈述称 , 双方约定由杨某收取50元车费 , 并由其一人独自开车将涉案香烟运至福建厦门目的地处 , 且视频显示江先生从始至终都未在车上 。 因此应当认定江先生的行为系托运 , 并非携带 。
据此 , 烟草局认为其一方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 , 对江先生处以涉案价值50% , 即罚款12590元的处罚决定 , 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最终 , 法院经审理后 , 支持烟草局的观点 , 故驳回了江先生的全部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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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男子刚将一箱香烟装上车,就被查处并罚款,男子不服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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