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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偷我玉米 , 为什么抓我?”农民王某在自家玉米地返现黄某在偷成熟的玉米 , 已经装车半蛇皮袋后准备逃走 , 王某上前阻止被黄某用偷来的玉米砸头并试图逃走 。 王某为阻止其逃走 , 捡起地上的转头向黄某头部猛烈拍打 , 导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
王某见状立即报警 , 但只是说自己抓住小偷 , 事后也没有说自己用转头拍打黄某的事实 。 经过警方的调查才得知黄某死亡真相 , 此时王某才主动供述犯罪事实 。 最终王某因构成故意伤害罪 , 被判刑4年 。 (来源江苏某法院)
@王仪律
对于农民王某来说 , 确实是有些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 , 明明是黄某偷走了自己辛苦种的玉米 , 自己为了防止黄某逃跑采用转头砸他 , 即便是造成其死亡 , 也只能是意外 , 为何要算作是犯罪 , 而且在王某主动报警的情况下 , 依然对他判刑4年 , 是不是有些过重了?
我国法律确实是赋予公民相应的权利去实施自救行为 , 比如说情节显著轻微但是没有构成犯罪的偷东西行为不属于刑法追究的范畴 , 公民可以对其进行批评制止 , 如果认为构成治安违法的 , 也可以报警 , 但不得实施人身伤害 , 否则应依法追究 。
如果是发现小偷在逃跑过程中存在伤害自己的行为 , 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 但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小偷重伤或者死亡的 , 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
本案中的农民王某就是面临这个问题 , 王某为了保护玉米 , 防止黄某逃走 , 完全是可以实施自救的行为 , 但是自救并不是说可以无限制地进行殴打 。
小偷黄某虽然是想要逃走 , 但是其反击的最大程度也只是用玉米棒子砸向王某 , 对王某生命安全并没有现实紧迫的威胁 , 而王某却用转头猛砸黄某头部 , 即便是没有想要砸死黄某的故意 , 也应该属于伤害黄某的故意 。
因为作为一个正常人 , 使用砖头砸人的头 , 不可能不知道可能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是死亡的结果 , 而王某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最终导致黄某死亡 。 法院最终只是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也算是可以了 。
还有个问题就是 , 虽然王某当时在现场主动报警 , 但是这也不能算作是法律上的自首 。 自首虽然是属于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 但是王某不符合自首的条件 。
刑法中的自首需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
在本案中 , 王某虽然在现场主动打电话报警 , 但是并没有如何供述是自己砸死黄某 , 在警方介入后也没有主动供述犯罪事实 , 而是在警方已经查明真相后才说出事实 , 这已经不属于自首的范畴 。 因此 , 王某自然不能享受自首的优惠 。
最终 , 王某还是被判刑4年 , 而且是实刑 , 在不具备减刑的情况下 , 就要坐牢4年 , 人生有多少个4年 , 在监狱的时候 , 王某会不会后悔自己当初抓偷玉米的贼呢?
【农民为保护玉米,砸伤小偷致其死亡,法院:故意伤害罪,判刑4年】欢迎关注@王 仪律, 留下你的看法 。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图文无关 , 仅配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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