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醉驾汽车撞倒一排非机动车但没伤人,为何会判刑?


问:醉驾汽车撞倒一排非机动车但没伤人,为何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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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醉驾汽车撞倒一排非机动车但没伤人,为何会判刑?】
问:醉驾汽车撞倒一排非机动车但没伤人,为何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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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醉驾汽车撞倒一排非机动车但没伤人,为何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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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那些事#从常理来理解 , 一般交通事故没有导致人员伤亡就不会判刑 , 最多赔些钱就能了事;酒驾或醉驾肇事充其量是注销驾驶证 , 可是网友留言讲了这么一个案例 。
说:
“他朋友”醉驾汽车发生碰撞 , 但好在是在深夜里 , 所以只是撞倒了路边一排非机动车;当时已经懵了但也没有逃逸 , 因为原来看过我们讲解的肇事逃逸的严重后果 , 最终选择等待交警处理 , 准备赔钱了事 。 可是在事情的处理过程中出现了转折 , 原来都认为赔偿非机动车的损失就能结案 , 最多按照“涉嫌危险驾驶罪”处以拘留;但是其中有一受损车辆的车主决定起诉“他朋友” , 而且人家不接受和解 , 说一定要起诉并且一定会胜诉 , 一定要让“他朋友”试一试酒驾到底“刑不刑” 。

这是怎么回事呢?
“他朋友”也说不清楚 , 但后来两方交流之后确定了问题所在 , 在一排电瓶车里藏着一辆某品牌限量版“进口机车”;这是一辆看起来不太显眼但是可不便宜的摩托车 , 仅外壳损伤加其他损坏附近的维修费用就要数万元 , 而这辆车损伤到了发动机 , 重点是已经没有配件可以选择了 。
车辆经鉴定的直接损失超过了10万!谁也没有想到一辆摩托车的车损可以达到这个标准吧 。

在看清了前因后果之后 , 只能说罪有应得 , 这不是赔钱就能解决的问题 , 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
定义:
  1. 133条第二款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可定义为危险驾驶罪
  2. 133条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死亡 ,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摘录自《刑法》 。
这起案例的关键点在于“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 , 交通事故不见得非得是致人伤亡才能定义为交通肇事罪 , 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也是可以以相同标准来量刑的;这起案例直接造成的私人财产损失数额已经符合标准 , 其实仅这一辆机车就能定义为“达标”了 。

四个标准:
  • 一般经济损失 , <1万
  • 较大经济损失 , 1-10万
  • 重大经济损失 , 10-100万(含10万)
  • 特大经济损失 , ≥100万
刑法中对交通肇事罪定义的标准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也就是公私财产损失超过10万就能达到量刑三年以下或拘役的标准;该案例中仅受损机车的车损就超过10万 , 加上其他电瓶车的损失自然会达标 , 所以 , 最终大概率会被拘役 , 判处有期徒刑的可能性并不大 。
因其认罪态度良好 , 并且积极赔偿 , 属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 这个标准是符合拘役的 , 不过拘役也是人生污点 , 也是会留有案底的;拘役的期限一般都比较短 , 由公安机关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看押 , 每月有一到两天的探亲假 , 参与劳动还会给予报酬 。
有期徒刑则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 , 如果在该起交通事故中 , 醉驾肇事人没有积极赔偿的态度 , 耍光棍、装混不吝的话 , 结果就有可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了;在讲到这里的时候 , “他朋友”安静了好久……

综上所述 ,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 这是很简单的道理 , 这起案例的“他朋友”没有什么值得同情 , 损坏他人财产就有赔偿的责任 , 如果混不吝的话 , 只要人家走法律程序则最终可以强制执行其所有财产 , 包括最后一套房产也是可以直接拍卖的 , 所以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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