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污水处理泵站清淤,三名工人下井均被熏倒,不幸身亡


安徽一污水处理泵站清淤,三名工人下井均被熏倒,不幸身亡


安徽砀山县一家污水处理泵站在清淤作业时 , 三名工人先后下井 , 都被井底气体熏倒 , 不幸中毒身亡 。 2022年8月 , 涉案管道疏通公司的负责人谢某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缓刑 。
谢某某是安徽砀山县郡通管道疏通有限公司股东 。
位于砀山县经济开发区的砀山县某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发生故障 , 后经砀山县正源污水处理厂副厂长蒋某向砀山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赵某汇报同意 , 蒋某与谢某某口头约定 , 由谢某某负责科技泵站清淤项目 , 价格为8000元 。
案发当日6时许 , 在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 , 谢某某组织石某、孙某、刘某等工人到泵站进行清淤 。 工人到达现场后先打开井盖进行自然通风 , 8时19分许 , 孙某仅仅穿防水衣 , 而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就进入泵站进水闸门井作业 。
8时21分许 , 孙某在井下求助 , 井上人员让其赶紧爬上来 , 孙某攀爬接近井口时便无力继续攀爬 , 坠入污水中 。 随后石某、刘某在未采取任何个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 , 相继下井救人 , 均很快丧失意识倒入污水中 。 后三人被消防、公安、医护等人员救出 , 经抢救无效死亡 。 经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鉴定 , 三名死者的死因均系井内缺氧及有毒气体中毒死亡 。 经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调查认定 , 谢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 案发后 , 谢某某赔偿三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 并取得三被害人家属谅解 。
这家疏通公司的员工说 , 日常工作中 , 谢某某未对员工进行过相关的安全培训 。 谢某某到案后则供述 , 自己公司经营范围是管道疏通施工、化粪池清理及建筑劳务分包 。 公司没有相关的安全许可证件 , 没有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许可 。

谢某某说:有一天 , 砀山县污水处理厂的厂长给我联系说需要清理科技罐头厂南边的泵站这个泵站的主要功能是科技罐头厂和倍加福罐头厂的污水储存后经过这个泵站将这两个罐头厂的污水抽到高铁新区的污水处理厂处理因为时间长了泵站里面有很多脏东西需要进行清理不清理会烧泵 。 我想赚这8000块钱所以我就安排我的工人去清理泵井 , 结果发生了事故 。
【安徽一污水处理泵站清淤,三名工人下井均被熏倒,不幸身亡】安徽砀山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谢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 造成三人死亡 , 且负事故主要责任 , 情节特别恶劣 , 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 在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 且未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 , 应从重处罚 。
法院一审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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