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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浙江5岁男童偷吃男子外卖后住院,家属索赔2000块,该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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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的新装》是大家都十分熟悉的一个寓言故事 , 贪图享受的皇帝、阿谀奉承的大臣 , 还有是非不分的民众 , 在骗子的愚弄下自欺欺人 , 最后被一个孩子道破真相 。
孩子之所以能勇敢地点出虚假的新衣 , 是因为他有一颗纯真无垢的心 。 因此在大众的认知观里孩子都是单纯的 , 可浙江的周先生却遇到了一个例外 。
因为一份外卖 , 一个熊孩子引出一群熊家长 , 周先生还被告到了法院 , 生活被搅得鸡犬不宁 , 目的就是为了让他赔2000元 , 那周先生该赔吗?且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
事件始末:
周先生是独居 , 平时工作繁忙 , 又不会做饭 , 所以平时都靠点外卖解决 。 以前外卖会直接送到家门口 , 但这两年因为疫情 , 外卖只能放在小区门口的存放点 。
其实也就是多走几步路的区别 , 周先生也没有感觉不便 , 他总会在下班时将外面点好 , 这样到小区时就可以直接拿上楼 。 但今年四月份起 , 他的外卖就时常失踪 。
一开始他以为是外卖小哥送错了 , 好几次反复打电话确认 , 可外卖小哥说送到了门口 , 还拍照发给他以示清白 。 既然不是小哥送错了 , 那会不会是别人拿错了呢?
可拿错也不会专门拿错他的吧 , 而且拿错了应该换回来呀 。 思来想去 , 周先生推测是有人偷了他的外卖 , 为了惩罚一下这个可恶的小偷 , 他点了一份变态辣的蛋挞 , 还特意给商家留言:请辣死我 , 谢谢!
果不其然 , 这份外卖又不见了 。 没过多久 , 他就看到了一辆救护车到了楼下 , 随后听说邻居家的小孩被辣得送到了医院 。
他这才知道 , 原来小偷就是邻居家5岁的孩子 。 过了几天 , 邻居一家竟然在家门口堵着他让他赔钱 , 口口声声道:“我的孩子只有5岁 , 你点那么辣干什么 , 你是故意要谋杀他!”
这真是好大一口锅 , 周先生顿时无语 , 反驳道:“我的外卖我想怎么点就怎么点 , 你家小孩自己偷吃 , 还怪别人?”
小孩家人多势众 , 个个咄咄逼人 , 丝毫没有意识自己孩子的错误 , 犹如那些被骗子糊弄的大臣 , 他们也被自己的自私糊弄得彻底 , 只是可怜周先生被闹得没了安宁 。
见周先生不肯赔偿2000元医药费 , 他们就把周先生告上了法庭 , 那么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法律在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过错构成要件有4个:损害事实、行为违法性 ,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
在这个事件中 , 周先生给自己点外卖是正常的民事行为 , 并不违法 。 周先生给外卖备注变态辣 , 也是基于他自身的承受能力考虑 , 外卖并不是点给被害人的 。
而且正常人第一口尝到辣椒 , 觉得无法接受就会停止 , 周先生也无法预见外卖一定会被偷 , 受害人会因此遭受损害 , 因此他的行为和损害事实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也不存在无过错 , 是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
另一方面来说 , 即便周先生肯定自己的外卖会被偷 , 他加变态辣也是一种提前防御行为 , 他的外卖屡遭盗窃 , 人身财产的遭受非法侵害 , 才以此吓退小偷 , 他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 , 而周先生的行为属于预先安装防卫装置 , 防卫装置生效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 , 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 但若是超过合理限度 , 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
在本案中 , 周先生并不知道偷外卖的是一个5岁孩子 , 也无法预料孩子会不知节制地吃蛋挞造成伤害 。
被害人才5岁 ,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但其父母是成年人 , 应该及时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 , 但他们却放任不管 , 这才是导致孩子受伤的根本原因 , 从这一方面来说 , 周先生也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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