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事件回顾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法律重点保护的个人权利 。 只有一条生命是公民从事一切民事活动的物质前提 , 其宝贵地位是不言而喻的;身体权主要涉及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 涉及公民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健康权是公民生理功能正常运行的基础 , 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 这三者是中国法律的重点保护对象 。 一旦他们遭受任何Q权行为 , 可进行自卫 , 并请求司法保护
在我国 , 违法行为通常有两种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 区分两者的一个方法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六、死刑 。
q权行为的出现需要承担q权责任 , 这属于民事责任的范围 。 你可以要求权利人停止侵权、归还财产、赔偿损失、道歉等 。 例如 , 我们常见的谣言和侵犯他人隐私事件都属于民法管辖范围 。 当遇到这种Q权行为时 , 你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排除障碍、道歉等
为了更好地理解Q权行为及其责任 , 江苏无锡有一个经典案例:小姚与父亲姚某在社区码头散步 。 小姚年幼贪玩 。 没散几步 , 就松开了姚某的手 , 跑到岸边与小伙伴玩 , 结果不小心坠河 。
水流很快 , 小姚的伙伴不敢下水帮忙 。 看到姚某在附近 , 他们急着寻求帮助 。 当时天很黑 , 姚某看不清人脸 , 所以糊涂到不知坠河的是自己亲儿 。 他水性不好 , 不愿冒险救人 , 转身离开了 。 姚某寻了几处 , 找不见小姚 , 以为是独自先回了家 。 于是 , 姚某也回了家 。
小姚获救后窒息而死 。 姚某与夫妻经历了丧子之痛 , 非常难过 。 最后一份请愿书将居委会告上了法庭 , 认为他们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 导致了姚在河里的死亡 , 并要求居委会赔偿47万余元
这一上诉一审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驳回 , 二审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 上诉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法律概念 , 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进入服务场所的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安全包括硬件和软件设施
例如 , 酒店运营商需要提供硬件设施 , 包括消防设备、走廊扶手等 , 而软件设施包括安全系统、标语提醒等 。 如果酒店未能做到这一点 ,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 一旦客户出现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 , 酒店将相当于不履行其安全义务 , 并承担民事责任 ,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 , 赔偿权利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 , 广义的治安义务主体既包括营利性组织 , 也包括社区(村)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等公益性组织 。 社区委员会作为公益性组织 , 承担着必要的责任和义务 , 如宣传法律政策、办理公益事业、协助维护公共秩序、调解纠纷等安全义务
回到本案 , 公安部门发现 , 居委会不是所涉河流的法定管理人 , 行政区的河流管理局是水利行政部门 。 也就是说 , 姚某告错了对象 。 事实上 , 即使他得到了正确的目标 , 他也将面临失败 。 由于主管部门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 他们不仅设置了必要的护栏 , 还张贴了安全提示
这个码头是人们放松和观看的公共区域 。 相关部门不能将7米或8米的墙隔开 , 以防止任何人靠近 。 如果是这样 , 为什么这个码头的风景是必要的?此外 , 该地区不是洪水和山体滑坡等高风险地区 , 因此安保人员无需一直等待 。 否则 , 如果每个江河区域都有人看守 , 岂不大材小用、耗费人力?
推荐阅读
- 浙江绍兴一对年轻男女坠楼身亡,知情人:两人才20多岁!
- 央视住持?李瑞英:工作28年零失误,儿子坠楼当天,含泪忍痛说出28字后照旧工作
- 济南女子取用于售卖的牛肉干试吃被劝阻,恼羞成怒辱骂推搡营业员
- 重庆母女从30楼坠亡,母亲30岁,孩子仅9岁,知情者披露可怕原因
- “你不打麻将小孩就不会坠亡,凭什么赔43万?”
- 2013年,河北一7岁男童输液时突然死亡,2小时后主治医生坠楼身亡
- 广东:女子吵架后跳水,男友为救女友溺水身亡,路人惋惜:不值得
- 陕西男子上厕所摔倒身亡,妻子理赔保险遭拒:埋得太早,通知太晚
- “榜一大哥”为给女主播刷“跑车”,打零工睡桥洞:不刷我睡不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