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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男子解锁共享汽车,上车之后立刻报警:这车没方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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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感 , 一名男子出门办事 , 准备去开一辆共享汽车 , 他在选中车子后 , 就进行了解锁 , 可当他打开车门准备进去时 , 却被吓了一大跳 。 只见车内的方向盘、中控台等等 , 全都不见了 , 整个车除了外观完好 , 里面都被拆得面目全非了 , 他赶紧报了警 。
男子看了看旁边的共享汽车 , 也是同样遭了殃 。 由于这地方没有监控 , 一时之间无法判断盗窃者是谁 , 随后 , 报警男子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 , 他在某二手买卖平台上 , 发现有人在贩卖被盗车辆零部件 。
民警随即将此人作为重点审核对象 , 可还没得出结果 , 对方又再次犯案 , 再次盗取了共享汽车配件 , 民警对被盗车辆进行了检查 , 将物品和二手平台上所挂出的物品进行比对 , 发现其中有几件商品 , 竟然一模一样 。
答案显而易见 , 这个二手平台的卖家 , 就是偷盗者 。
警方查明其身份后 , 迅速将魏某抓获 , 并在其家里找到了40多件汽车零配件 , 并且通过交易记录发现 , 他已经卖出去了1万多块钱 。
通过报案人反馈 , 他们丢失的零配件 , 价值大约在70000元左右 , 跟扣押的物品和卖出的物品数量以及金额 , 基本对得上 。 原来魏某没钱用了 , 就将算盘打到了共享汽车上 , 以为不会有人发现 。
魏某也真是大胆 , 别人偷东西 , 都是偷偷的销赃 , 生怕被人知道 。 他倒好 , 竟然将偷的东西 , 光明正大地放在网上贩卖 , 是该说他胆大还是愚蠢?
殊不知 , 他自以为是的行为 , 已经违法了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魏某盗窃事实很清楚 , 但是若要构成盗窃罪 , 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 盗窃罪是一种数额性的犯罪 , 所以 , 其盗窃所得数额是重要的参考 。
《刑法》第264条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由于各个地方对于金额的规定不一致 , 按照湖北地区的金额规定: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魏某偷盗共享汽车里的零配件 , 其金额达到了7万 , 属于“数额巨大”范畴 , 并且但从法律方面讲 , 还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 这样的行为 , 必将受到法律处罚 , 从社会方面看 , 给其他用车之人 , 造成了不便 , 也必将受到大众谴责 。
目前 , 魏某涉嫌盗窃罪 ,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
绿色环保、实惠便捷的共享汽车 , 方便了广大市民出行 , 然而有些人却动起了歪脑筋 , 你以为你很聪明 , 但要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 一定切记“莫伸手 , 伸手必被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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