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发生性关系怎么可能\无大碍\! 雨衣男案不是家务事


强行发生性关系怎么可能\无大碍\! 雨衣男案不是家务事



一段视频瞬间传遍网络 , 引发公众不适 。 视频显示 , 一对母女被一名突然冲出的身穿雨衣男子从楼道内拖拽进屋 , 被害人发出尖叫 。 据山东莱阳警方7月12日通报 , 犯罪嫌疑人战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已离婚” , 案发7月6日18时 , 战某某伺机强行将母女二人拽至室内 , “强行与前妻姜某某发生性关系” , 并于事发后潜逃 。 7月11日 , 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并刑拘 。
一度引发多地警方紧急核实、澄清的“雨衣男”案终于有了个确切的消息 , 对被过于惊悚的视频引发不适的公众而言 , 嫌疑人既已被启动刑事追责 , 外界自当静候结果便可 。 但从头到尾看下来 , “雨衣男”强行入室的案件 , 却似乎还有一些细节令人如鲠在喉 。
视频传出后的第一时间 , 除了多地警方紧急查证与核实 , 还有媒体按图索骥追到事发地 , 当地警方也在第一时间给出回应 , 除了视频中成年男女“刚刚离婚”以及所谓“离婚后因协商事情产生矛盾”的情况 , 还有一句被拖拽的大人和小孩“无大碍”的表述……前后说法两相对照 , 在“强行发生性关系”与“无大碍”之间 , 可能会有颇为突兀的某种张力存在 。
“强行发生性关系”怎么可能“无大碍”?
【强行发生性关系怎么可能\无大碍\! 雨衣男案不是家务事】两人于6月16日离婚 , 无论算不算“刚刚离婚” , 都属于法律意义上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状态 , 在此背景下发生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暴力拖拽甚至“强行发生性关系” , 都不会因为“刚刚离婚”的前情而有所淡化 。 更何况 , 即便是还未正式离婚 , 只要是在离婚期间男方违背女方意愿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 , 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婚内强奸”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所以在本案中 , 刑事案件的追责程序也已经启动 , 7月12日 , 莱阳警方在接受南都采访时明确 , 男子因涉嫌强奸被立案调查 。
正如@中国警方在线在知乎答问中所言 , 强奸罪的客体为性自主权 。 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 , 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更别说已经离婚了) 。 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犯罪主体之外 , 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中 , 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 , 构成强奸罪 。
其实很耐人寻味 , 当地在第一时间回应外界询问时 , 下意识给出的“无大碍”说法 , 究竟是出于怎样的考虑?按理 , 嫌疑人7月11日已经归案并被刑拘 , 大致案情业已明了 , 刑拘后次日的“无大碍”说法 , 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指向已经存在“强行发生性关系”情况的本案 。 因此 , “无大碍”所回应的 , 是不是只是彼时对涉嫌强奸情节尚不知情的公众 , 又或者是说明被强行拖拽的母女 , 只是身体“无大碍”?
另一种可能 , 则是由于所谓“刚刚离婚”的前情 , 是否一度稀释和弱化了部分经办人员对本案严重性的判断?进一步说 , 在相当一部分传统观念中 , 对婚姻关系存续这一法律事实的认定 , 有太多模糊的区间 。 发生暴力或者非法侵害(甚至已经离婚多时) , 依然可能被视为在“闹离婚” , 而公共救济的介入也因此有所克制 。
“雨衣男”暴力拖拽、强行侵入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 直至强行发生性关系 , 都不是也不可能是所谓还在闹离婚的“家务事” , 误区必须纠正 , 对极端恶性的犯罪行为更应当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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