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一女孩喝醉后,被闺蜜朋友侵犯致死,法院:酒店和闺蜜都要赔( 二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小静与丽丽两人一同前往酒吧和酒店 , 且丽丽只有跟她一个人最熟 , 小静有责任照顾丽丽的人身安全 , 然而小静在酒吧没有对别人灌酒的行为进行劝阻 , 在酒店也没有对丽丽进行保护 , 所以丽丽的死她有一定责任 。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视频画面显示 , 在开房时丽丽已经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 , 靳新耀和姚全两人搀扶着她开房间 , 三人只出具了一个人的身份证件 , 酒店仍然给他们办理了入住 , 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 , 所以酒店应承担侵权责任 。
而丽丽自己本身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 最终经审理 , 酒店赔偿丽丽父母149735元 , 小静赔偿丽丽父母74867.8元 。 即便已经拿到了赔偿 , 丽丽的父母一辈子也将沉浸在失去女儿的痛苦之中 。
交友需谨慎 , 自己三观也要正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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