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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某村的妇女干部 。 一天晚上她工作完毕准备回家休息 , 走到半山腰的时候 , 刚好碰到男子李某从旁边走了出来 。 李某见到王某后 , 趁周围无人便要对她图谋不轨 。 王某挣扎之时发现打不过李某 , 于是就假装顺从 , 要求他和自己到一个较平坦的地方再行其事 。
两人到了一处平地之后 , 王某说可以了 。 于是李某高兴地开始脱衣裳 , 此时衣服遮住了李某的眼睛 。 平地不远处正好是一处粪坑 , 此时王某便用尽全力 , 将李某顺势推入粪坑 。
后见李某窜出头怒骂着要爬上来 , 王某踩了李某的手 , 李某掉了下去 。 在李某还要爬上来时 , 王某又踩了他的手 , 李某又掉了下去...
就这么来回三次后 , 李某最终筋疲力尽 , 淹死在了坑里 。
该案就是刑法学界的经典案例“粪坑案” , 也是法律初学者入门时最好的教学案例之一 。
在本案中 , 李某的行为构成的是强奸罪未遂 , 这自然不必多言 。 可是针对该案中王某将李某踹入粪坑并对其连踩几脚的行为 , 应当评价为正当防卫还是事后防卫 , 出现了较大的争议 。
接下来 , 笔者结合《刑法》的规定 , 将案件行为分析为如下
什么是事后防卫首先 , 我们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事后防卫 。
该定义指的是不法侵害现实已经结束 , 但是受害人依旧以为不法侵害仍然存在而实施防卫 , 最终造成损害后果发生 。
我们可以看到 , 由于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 所以虽然该概念带有“防卫”两个字 , 但其本质并非正当防卫 , 所以它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事由 , 故受害人构成事后防卫的 ,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在本案的第一阶段争议之时 , 王某所为构成事后防卫的呼声是很高的 。 具体分析而言 , 就是因为李某在被踹入粪坑之后 , 他对王某的暴力强奸行为在当时看来已经停止 , 李某已经没有再实施暴力行为 。
所以 , 王某将李某踹入粪坑后还连踩其几脚的行为 , 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 而是会构成事后防卫 , 对此 , 王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再深入其次探究的话 , 王某连踩李某几脚后 , 可以认为她虽然没有杀人的故意 , 但是有伤害李某的故意 , 并且她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致李某无力再爬上来 , 李某有被淹死的可能 。 对此王某放任了李某的死亡 , 对李某的死亡持有间接故意 。
因此 , 持事后防卫观点的人认为 , 王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理 。
可是本案真的就能这么定性吗?我们对于正当防卫的看法难道就要站在上帝视角(第三者视角)观看吗?
非也 。
王某所为构成正当防卫这也是我对认定正当防卫所持的观点 。 我们要还原正当防卫的现场 , 一定要设身处地 , 把自己视为当时的受害人 , 站在他们的角度去理性看待整个防卫过程 。 我们不能脱离案件现场 , 站在第三者的上帝视角去看待正当防卫 。
这么一来 , 该案的定性就是另一种结果了 。
我们把自己还原成王某来看本案 , 在王某看来 , 虽然说自己已经把李某踹入到了粪坑当中 , 当下对她并未产生现实的不法侵害 。 但是一旦王某放任李某上来的话 , 等待着她的可能是李某更加凶狠的暴力 。
在这种情况下 , 因为李某爬上来之后对王某再实施暴力的可能性几乎为100% , 所以我们应当将李某的不法侵害视作尚未结束 , 正在进行(整体化的不法侵害) 。 所以 , 此时王某接连几脚将李某踩入粪坑的行为依旧构成正当防卫 。
另外 , 因为李某实施的是强奸行为 , 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无限防卫 , 而不是防卫过当 。 对于李某的死亡 , 王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
启示最终 , 经过巨大的争议过后 , 王某的行为被定性为正当防卫 , 在法庭上被判无罪 , 当庭释放 。
之所以提起该案 , 是因为该案无论从案件事实还是最后的处理来看 , 对于法律同人情的交融 , 以及如今正当防卫的认定和判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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