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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一直以来都是存在争议的话题 。 在危险发生之时 , 如何在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正当防卫?许多人因为不懂法 , 不了解法律 , 从而防卫过当 , 最后反而担负了刑事责任 , 自己承受了牢狱之灾 。
贵阳的李先生就是典型的例子 , 李先生为了救被歹徒劫持的女儿 , 勇敢和歹徒搏斗 。 被歹徒连砍三刀后夺取了歹徒的刀具 , 反杀歹徒 。 最后却被当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 检方还声称:夺刀可以 , 但反杀犯罪 。
2011年11月15日凌晨 , 贵州省贵阳市的李先生在家中听到了女儿的大声呼救 , 于是立刻下楼查看 。 只发现原本下楼买东西的女儿 , 正被一名持刀的歹徒劫持 , 歹徒还要求李先生拿钱赎人 。
【父亲为救女儿,被歹徒连砍3刀后夺刀反杀,法院是怎么判的?】李先生年轻时也是一名热血青年 , 看到自己疼爱的女儿被歹徒劫持 , 当即怒不可遏 。 他冲到歹徒身前就准备夺取砍刀 , 而歹徒看到李先生冲了过来一时间也慌了神 , 连忙朝李先生连砍三刀 。
李先生硬生生的扛住了三刀 , 反手夺取了砍刀 , 随后解救了女儿将歹徒刺伤 。 等到李先生的女儿拨打救护车时 , 歹徒就因为腹部被捅伤 , 流血过多死亡 。 而李先生因为肩部被砍伤 , 并没有伤及要害 , 且及时送医 , 最后脱离了危险 。
但是令李先生没想到的是 , 他刚刚脱离危险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 原来贵阳市云岩区检察院以李先生故意伤害他人 , 致人死亡 , 向法院提起公诉 。 对此李先生表示不服 , 他在歹徒行凶时将刀夺下反杀 , 是在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时正当防卫 。
对此检察院却做出解释 , 歹徒持刀时固然威胁到了李先生的生命安全 , 但是李先生夺取了砍刀后 , 歹徒也就不构成生命安全 。 因此李先生夺刀可以 , 但是反杀就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 同时检察院还拿出了《刑法》的理论依据 , 根据《刑法》二十条规定:
正当防卫 , 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因此构成正当防卫的核心要件之一是 , 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且造成的现实危险威胁刻不容缓 。
根据检方的理解 , 持刀的歹徒确实会对李先生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 但在李先生将刀夺下以后 , 这种威胁就不存在了 , 所以夺下刀的李先生用到杀死了歹徒 , 属于防卫过当 , 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
这样的逻辑当然经不起推敲 , 我国自建国以来就有一个司法误区 , 那就是“谁受害谁有理” 。 在很多案件中 , 无论受到伤害者是否违反了法律 , 无论受到伤害者是否曾是行凶者 , 只要最后谁受伤最严重 , 谁死亡 , 那么就有理 。
秉持着“谁死谁有理”的错误判断 , 歹徒的母亲一而再再而三地纠缠检察院 , 迫使检察院提出公诉 。 然而这种说法完全违背了我国的法制精神 , 法律也不会予以支持 , 法律是公平公正不容偏颇的 。
在《刑法》第二十条中规定 ,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作为正当防卫的条件 , 不法侵害不应限定在犯罪行为 , 因为其他违法行为也可能造成法益的损害 。 之所以刑法使用不法一词 , 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 但是 , 也并非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 , 应将其范围限定在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之间 。
不法侵害即因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侵犯法益的行为 。 并不仅仅在歹徒拿刀时才构成 , 从歹徒挟持李先生的女儿开始 , 其不法侵害便已经存在 , 直到歹徒被控制时才结束 。 因此李先生夺刀反杀时 , 歹徒依旧存在不法侵害 , 故而李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不仅仅是贵阳李先生这起案例 , 著名的昆山龙哥反杀案也是典型的例子 , 国家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依旧日益成熟 , 认定的概率也逐步加大 , 令人欣慰 。 因此这起案件最后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 , 以李先生构成正当防卫 , 无罪并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告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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