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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 , 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 不过 , 考虑到张某乙具有严重过错 , 检察机关最终对嫌疑人张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士可忍孰不可忍!自己的小孩被别人欺负 , 作为父亲的 , 当然想要出头了 , 这种情况之下 , 手段过激伤害了对方 , 从情理上确实值得同情 , 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也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
本案中 , 从法律角度来讲 , 嫌疑人张某甲将实施猥亵作案的被害人张某乙打伤 , 经司法鉴定已经构成轻伤二级的 , 实际上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了 。
实际上 , 区别于普通的故意伤害行为与故意伤害罪 , 关键在于伤害行为的程度 , 尤其是伤情鉴定结果 , 比如说 , 本案中 , 经过伤情认定 , 张某乙来已经构成轻伤二级的 , 其实已经拿到故意伤害罪入刑标准了 。
【太给力了!陕西一男子将猥亵女儿者打至轻伤二级,检方不起诉】那么 , 这种情况之下 , 为何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张某甲不起诉了?
其实 , 这跟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相关 , 比如说有法定不起诉 , 酌定不起诉 , 存疑不起诉等具体情形 。 而这里需要考虑的是就是酌定不起诉了 , 简单来说 , 就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 。
本案中 , 鉴于张某甲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系自首 , 且其自愿认罪认罚;
与此同时 , 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 , 综合考虑其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
从这样来看 , 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张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 也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
除此之外 , 需要讨论 , 虽然披露的案情较少 , 嫌疑人张某已对未成年少女实施猥亵行为有关行为 , 也可能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了 。
在司法实践中 , 类似强制猥亵行为也可能属于普通治安违法行为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之规定 , 最高仅面临15日的行政拘留 , 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更为严格;与此同时 ,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 如果构成强制猥亵罪的 , 将至少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
当然 , 二者区别在哪儿?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 情节显著轻微、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 反过来理解 , “情节恶劣”是区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最重要的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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