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城”组织数十女性卖淫!采用“公司化管理” 获利三千多万


“娱乐城”组织数十女性卖淫!采用“公司化管理” 获利三千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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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城”组织数十女性卖淫!采用“公司化管理” 获利三千多万


名为“娱乐城” , 实际里面藏污纳垢 。 走进湖南长沙某大酒店内设的“安大娱乐城” , 迎面而来的是浓妆艳抹的诸多失足女性 。 在这里 , 曾经发生过一起轰动一时的组织卖淫团伙案件 。 在短短两年时间里 , 该娱乐城采用公司化管理模式 , 还给“优秀员工”配股份 , 获利3500多万元 。 最终这个公司化运营的卖淫团伙还是被警方一举端掉 。 主要参与者均因组织卖淫罪等罪行被判刑 。 2022年5月 , 我们从长沙市中级法院披露的司法文书中 , 还原了本案细节 。
男子尹某是这家娱乐城的创始人——他出面与彭某肖某共同出资 , 接手经营位于长沙市潇湘华天大酒店KTV并注册登记为“安大娱乐城” 。
该娱乐城自开始营业至案发 , 一直采用“夜场模式”和公司化管理模式 , 层级清晰、分工明确 , 设有董事会、督导部(又称营销部)、服务部、后勤部等机构部门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管理职务 。

其中 , 董事会由尹某及彭某、肖某三大股东组成 , 负责娱乐城的投资和重大决策 , 其中尹某及彭某、肖某分别占股25%、25%、22% , 后公司针对业绩优秀的员工扩股13股 。 董事会商定娱乐城成立即走“夜场”模式 , 即通过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妇女有偿陪侍、卖淫 , 以吸引客户消费 , 提高包房、酒水等营业收入 , 娱乐城不参与卖淫收入的分配 。
这伙人分工明确——总经理负责娱乐城的全面管理与运营 , 副总经理分管督导部、服务部等部门工作 , 督导部负责管理督导俗称“妈咪”的营销经理 , 服务部负责服务员的管理、出勤、业绩等 , 其中还分为分DJ服务员和专职服务员 , 专职服务员可出台卖淫 。 后勤部负责失足女子的面试、定级、培训、发放工作牌、收取签到费等 。
娱乐城各机构、部门各司其职 , 通过员工会议、工作微信群等形式传达、落实管理层决议 , 对卖淫女的着装、业绩、价格档次进行统一规定、管理 , 如公司对业绩不好或经常旷工的失足女会作出罚款或降等级处理 。 失足女根据身高、颜值定为不同等级 , 分别用红、蓝、绿、橙等不同颜色带子的工牌区分 , 分别对应不同价位的陪唱、做点、包夜价格 。
失足女按天向娱乐城缴纳签到费 , 若当天在娱乐城获得陪唱、卖淫等收入 , 娱乐城便将签到费提成给营销经理 , 若当天没有获得收入 , 签到费则返还给失足女 。 失足女由娱乐城统一安排“试房” , 即顾客定了包房后 , 由营销经理带领失足女进入包房供客人挑选 , 失足女以双手放于身体前或后表示当日可以或不可以“出台”卖淫 , 客人挑选完后在包房内进行娱乐消费 , 后续有需要卖淫服务的 , 再由营销经理具体安排失足女去酒店或上门提供性服务 。
男子郭某入职安大娱乐城 , 担任执行总经理 , 负责娱乐城全面管理与运营 , 收入为底薪2万元 , 业绩超过一定标准时 , 另拿超出部分3%的奖励 。 另肖某分给其5%的公司股份 , 到案发时为止其共获得分红100万元左右 。
潘某入职安大娱乐城 , 担任服务一部副总经理 , 主要负责前期招聘专职服务员、DJ服务员的日常管理和业绩管理等 , 收入为底薪1.7万元加包房消费提成 , 另彭某分给其2%的公司股份 , 每月分红1-2万元 。

朱某入职安大娱乐城 , 2017年底被提拔为服务二部副总经理 , 主要负责专职服务员的订房和日常管理 , 收入为底薪8000元加包房消费提成 , 另彭某分给其1%的公司股份 , 共获得分红9万元左右 。
张某入职安大娱乐城 , 后被提拔为服务二部副总经理 , 主要协助朱某管理服务二部 , 收入为底薪8000元加包房消费提成 , 如未完成每月包房任务 , 则要扣罚底薪 。 其持有公司1%的股份 , 共获得分红9万元 。
张某、许某、黎某等人 , 分别担任督导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 主要负责管理“妈咪”的业绩、考勤和客户投诉处理等事项 , 收入为底薪8000元加包房任务奖罚 , 部分人员同样持有公司1%的股份 。
此外 , 女子田某、黄某、董某、罗某、胡某均在这家娱乐城担任营销经理 , 收入为包厢消费提成和失足女子的签到费 。 她们由娱乐城统一招募 , 分组管理 , 负责失足女的引进、订包房和促销酒水消费以及在客人提出“出台”需求时具体安排“出台”卖淫 。 其中 , 田某持有公司2%的股份 , 共获得分红18万元;黄某、董某、罗某各持有公司1%的股份 , 共获得分红13万元到4万元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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