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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抢了我的女朋友 , 我只是想教训一下他而已!没想过会导致他死亡的!”黑龙江七台河 , 男子周某是名汽车维修工人 , 在技校读书时 , 周某还学习了摩托车维修技术 。 某天 , 周某带着女友参加朋友聚会时 , 认识了男子许某 。 可不曾想 , 两三个月后 , 女友突然向其提出分手 。
周某再三追问下 , 才得知女友认识许某那天时 , 二人就加了好友 。 后来二人还经常一起相约外出吃饭、喝酒 。 尽管周某曾多次试图挽留这段感情 , 但奈何女友态度坚决 。 最终二人还是以分手收场 。
二人分手后 , 周某对许某心生怨恨 , 其始终认为是许某破坏了其与女友的感情 , 并抢走了其女友 。 周某在得知许某与其前女友 , 确定恋爱关系后 , 决定要报复许某 。
事发当天凌晨 , 周某酒后带着工具来到许某家楼下 , 趁四周无人时 , 破坏了许某摩托车的刹车线后 , 离开现场 。 天亮起床后 , 许某像往常一样 , 遂开摩托车去上班时 , 发生意外身亡 。
事发后 , 细心的交警因发现案发现场 , 许某驾驶的摩托车没有任何刹车的痕迹 , 遂产生了怀疑 。 经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后 , 发现了周某的犯罪事实 。
后经鉴定 , 许某是因为无法刹车 , 导致一时失控掉进水沟里身亡的 。 具体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死亡 。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那么本案周某的行为 , 法律会如何评价呢?
1、周某认为其主观目的 , 只是想以此方式报复许某抢走其女朋友 , 其主观上并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恶意 , 因此应当以过失犯罪处罚 。
周某的意思是说 , 其自信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 但结果却因其过于自信 , 而意外导致了许某死亡的 。
周某还认为 , 即便不能认定其系过失犯罪 , 也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 因为其主观故意没有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
2、检方认为 , 从主观故意来看 , 周某是想通过破坏摩托车刹车线的方式 , 报复许某的 。 从客观上来看 , 周某作为一名学过摩托车维修技术的专业人员 , 其明知道破坏摩托车刹车线 , 可能会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发生意外并导致死亡的后果发生 , 但其却仍然为之 。 即代表其对这种结果的发生 , 是持追求和放任态度的 。
根据刑法需要主客观相一致定罪的原则 , 因此本案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
刑法第232条规定 , 犯故意杀人罪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男子与女友分手后,报复其现男友致死,被判无期徒刑】3、法院认为周某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认为:经查 , 涉案摩托车的车主是许某堂哥的 , 且拥有摩托车钥匙的人有五人以上 , 平时经常使用该摩托车的 , 也不仅仅是许某一人 。 即代表周某的行为 , 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的 。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本案周某的行为 , 应当评价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刑法规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致人死亡或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
虽然 , 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与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的处罚 , 是一样的 。 但法律讲究的是以罪行法定为原则 。 更重要的是 , 由于后者的行为人主观恶意较深于前者 , 因此在确定基准量刑时 , 是会有一定区别的 。
需要强调的是 , 虽然周某口口声声说许某抢走了其女朋友 ,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 这并不属于一种过错 , 除非周某与女友已经领证结婚 , 且系婚内出轨 。 换而言之 , 本案并不会认定许某具有过错 , 而对周某从轻处罚的 。
当然 , 周某具有坦白和赔偿并获得家属谅解的情节 , 还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 。 最终 , 法院判处周某无期徒刑 。
最后 , 本案的发生告诫我们 , 无论任何原因 , 都务必要理智看待感情问题 , 毕竟强扭的瓜不甜!更何况 , 一段感情并不代表什么 , 或许下一站才是更适合自己的!
总而言之 , 切勿因一时糊涂 , 而做出令自己悔恨终生的行为!
那么大家认为周某的行为 , 该怎么评价呢?欢迎大家讨论!
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 , 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注:图为示意图 , 与本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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