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长春发生了一件让人相当无语的事儿

【近日,吉林长春发生了一件让人相当无语的事儿】

近日,吉林长春发生了一件让人相当无语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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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长春发生了一件让人相当无语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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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是一伙的啊?”吉林长春 , 一女士在洗浴店刚洗完澡 , 当她准备在更衣室更衣时 , 一名男子的声音从更衣室里传来 , 吓了一跳 , 随即四处查看 , 发现了令人恼怒的一幕 。

原来 , 在更衣室里还坐着另一名女子 , 她打开了手机视频 , 正在和一名男子在视频聊天 , 而更衣室内除了她自己没有穿衣服外 , 还包括数名来来往往的顾客也是如此 , 这就意味着视频对着的 , 就是更衣室内的全景 , 一览无余 。


更让人气愤是 , 此时此刻的更衣室里 , 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在场 , 以至于女子无法及时反馈 , 想要上前几步也生怕被录进视频里 , 对此 , 女子只好穿上衣服下楼反映给工作人员 , 可是 , 没想到工作人员只是打电话给楼上表示“注意一下” , 就没有下文了 。

其实对于这种场所来说 , 大家无非都是来放松一下紧绷的心情和疲惫的身躯 , 并不想遭遇如此糟心的事 , 更不想遇到问题 , 被冷漠对待 , 这也不是作为服务行业应该有的宗旨 , 所以并不难怪女子觉得很不合理 , 便把事情透漏了给媒体 。

媒体接到反映后 , 立刻致电给洗浴店核实情况 , 但商家的第一句回应就让人令人匪夷所思了:“你们是一伙的啊?”随即立刻挂断电话 , 因而目前还在继续跟进中 。 那么在这个事件中 , 有一点还是觉得不解 , 那就是通常情况下 , 很多洗浴场所在对于进入更衣室内的顾客 , 都会指引将手机放置在特定储物柜里进行单独保管 , 一方面为了避免丢失 , 另一方面就是为了防止拍摄的情况 。 而这里不仅没有设置 , 还没有工作人员时刻保持在岗状态 , 也就意味着顾客的财物安全无法保证 , 更别谈人身安全 , 这种疏漏是可大可小的 , 需要立刻进行整改并对这位女士进行相应的赔偿 。 因为《民法典》规定 ,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只要顾客进入到该场所就已经形成了合约关系 , 场所必须要对顾客安全保障义务 , 对其造成损害的 , 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尤其是私密性极高的更衣室、沐浴区 , 绝大多数的洗浴中心都应该有相应的措施来禁止携带手机问题 , 从而杜绝任何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摄 , 并且需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在场管理和监督 。

所以 , 事件中的洗浴中心不仅玩忽职守 , 还漠不关心地处理问题 , 是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 。

除此之外 , 基于事件中的事实 , 女子的行为没有顾忌场所的私密性 , 利用视频聊天泄露个人隐私 , 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 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但是 , 按照《民典法》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 ,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的行为适用本事件的包括: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

那么 , 又有人会讨论 , 洗浴场所属于公共场所 , 进行的公共活动 , 不属于私人隐私范畴?

其实《民典法》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中 , 也是有举例说明了公共空间中可以存在私密活动 , 意思就是说我们在外面吃饭的时候 , 我们的对话属于私密活动 , 不能被人窃听和公开 。 同理 , 在更衣室里我们的所有活动都可以被看作为私密活动 , 身体部位更属于私密部位 ,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给任何人 。
对于侵犯隐私的 , 在量刑上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所以并不能小看这样的行为 , 在公共场合里也需要注意自己的行为 , 是否对别人构成侵扰 , 需要站在别人的角度想问题 , 而不是自己做了舒服 , 就不理会别人的感受 , 更给自身带来相应的麻烦 。 最后 , 不得不说商家的服务很不到位 , 作为服务性行业 , 服务是立足之本 , 得不到顾客的满意 , 服务质量也匹配不上 , 顾客依然得不到良好体验 , 时刻抱着“爱来不来”的态度对待顾客 , 生意何来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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