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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大部分的遗产继承纠纷可能都是发生在豪门子女之间 , 但曾在四川泸州却发生一桩奇特的遗产争夺案 , 这桩案件的奇特之处在哪里?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
2001年 , 家住四川泸州的蒋某突然接到法院的传单 , 拿到传单的蒋某一脸茫然 , 当她认真阅读里面的内容之后 , 真是哭笑不得 , 告她的人居然是丈夫黄某生前的情人张某 。 张某声称自己手上有黄某生前立下的遗嘱 , 明确注明“本人黄某生前所获得的所有财产 , 包括公积金、抚恤金以及售卖租房房款皆由朋友张某所有...
遗嘱是黄某在生前找自己相熟的律师拟定的 , 立下遗嘱没多久 , 黄某便因病撒手西去 。 黄某为什么会将自己的遗产全部留给一个第三者?时间回到1963年 , 黄某与妻子蒋某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 , 婚后夫妻两人恩爱依旧 , 但这样幸福生活并没有维持多久 , 由于蒋某没有生育能力 , 两人因为这件事情经常闹矛盾 。
黄某为了维持夫妻之间的感情就去福利院抱养了一个孩子 , 孩子抱回来之后 , 夫妻之间的矛盾确实有多减少 , 但由于蒋某将所有的身心都扑到孩子身上 , 因此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也变得越来越淡 。 黄某的思想也就在这个时候出现了偏差 。 在一次聚会上 , 黄某认识年轻漂亮的张某 , 并且很快产生了感情 , 为了张某他抛弃了糟糠之妻蒋某 。
他在与蒋某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张某同居到了一起 , 并且对外宣传他们是夫妻关系 , 其实黄某和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重婚罪 ,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 ,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如果蒋某在此刻选择跟黄某离婚 , 依据法律规定 , 她还可以向黄某进行索赔 。
但蒋某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 没有选择离婚 , 也没有向警方检举黄某和张某两人 。 可能真的是天道轮回 , 黄某跟张某同居六年后 , 被查出癌症晚期 , 蒋某得知黄某的病情后没有丝毫的同情 , 甚至还多次恶语相向 , 张某则一直陪伴在黄某的身边 , 这让黄某非常感动 , 他担心自己走后 , 张某会被蒋某欺凌 , 于是他便立下遗嘱将自己全部的家产都留给张某 。
那黄某这样的遗嘱具备法律效力吗?法院最终又是如何审判的?黄某在立下遗嘱时虽然病入膏肓 , 但他的意识还非常清楚 , 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遗嘱上关于财产分配的处置是他的真实意思 , 没有被任何人胁迫 , 而且还有律师及其助理两人作为见证 。 这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 , 被赠与者张某可以凭借此遗嘱继承相应的财产 。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 ,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 按照协议办理 。 简而言之就是如果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是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 。 所以张某的继承权要优先于蒋某的这个原配妻子 。
最终法院的审判才是整个案件的高潮 , 法院最终宣布遗嘱无效 , 驳回了张某依照亡者遗嘱继承财产的诉求 。 结果一出 , 立即引起网友们的热议 , 有人认为法院审判合理 , 有人则觉得不符合这样的结果违背法律规定 , 如果遗嘱能够被否认无效 , 那以后写遗嘱还有什么意义?
那法院这样的审判是否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我们法律的角度简单分析一下 , 首先立遗嘱本是就是一个民事行为 , 既然是民事行为那就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的 , 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黄某背叛婚姻与张某同居 , 还将遗产赠与张某 , 这样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 因此法院否定黄某这份违背公序良俗的遗嘱 。
其次黄某与蒋某两人并未离婚 , 两人也并未约定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 所以黄某的工资、公积金以及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黄某直接将这笔财产赠与张某 , 这侵犯了蒋某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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