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砍不能呼救?”湖北荆门,男子被人砍杀,其弟闻声赶来将歹徒刺死


“被砍不能呼救?”湖北荆门,男子被人砍杀,其弟闻声赶来将歹徒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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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砍不能呼救?”湖北荆门,男子被人砍杀,其弟闻声赶来将歹徒刺死


“被砍不能呼救?”湖北荆门 , 男子被人砍杀 , 其弟闻声赶来将歹徒刺死 。 检察机关:男子大声呼喊引发帮助 , 应认定故意伤害共犯 。



田兵(化名)56岁 , 是田勇的兄长 , 比弟弟大9岁 , 这天晚上8点多钟 , 兄弟俩在田勇家中喝茶聊天后 , 田勇准备开车把大哥送回家 , 却不巧遇上的村里的二流子黄某 。

黄某时年28岁 , 刚吸食的毒品 , 见田兵准备上车 , 嘴里不干不净地骂起了田兵 , 老田便和黄某争吵起来 , 谁知黄某不由分说 , 掏出一把菜刀追着田兵就砍 。

田兵猝不及防 , 头部左侧、左眼、左耳被砍伤 , 慌忙中一边跑一边大喊:我的眼睛被砍瞎了 。 弟弟田勇连忙跑了过去 , 挥起折叠刀对着黄某连刺两刀 。



黄某被刺后急忙逃跑 , 被兄弟俩追上 , 田勇一把抓住黄某 , 用折叠刀刀柄击打黄某头部数下 , 黄某跌倒坐在地上 , 田兵又冲上去跑了黄某两脚 , 将他踢倒在路边 。

黄某被送到医院后 , 很快不治身亡 。 经鉴定 , 致命的原因是黄勇捅刺在他前胸的一刀 , 这一刀刺破了心脏 , 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 。 当晚 , 田家两兄弟归案 。

案件审理期间 , 兄弟俩和黄某的父母达成了赔偿60万元的协议 , 拿到了谅解书 , 黄某的父母对兄弟俩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 并请求法院从宽处罚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田勇持刀捅刺黄某 , 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具有防卫性质 , 但造成了黄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 超过必要限度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判处有期徒刑3年 。

对于哥哥田兵 , 法院认为他在主观上没有和田勇共同实施伤害行为的故意 , 虽然他踢了黄某两脚 , 但和黄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 认定田兵无罪 。



但是 , 检察机关对于法院的判决提起了抗诉 , 认为对于田勇的判决量刑畸轻 , 而对于哥哥田兵无罪的判决 , 检察机关认为宣告无罪错误 。

检察机关的主要理由是 , 田兵在被黄某砍伤以后 , 高喊“我的眼睛被砍瞎了” 。 田兵明知弟弟田勇在不远处 , 呼喊行为无疑会引发田勇的帮助 , 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的共犯 。

另外 , 田勇上前捅刺黄某时 , 黄某已经砍了田兵几刀 , 此时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 田勇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 而是对黄某的故意伤害 。

对于田兵大声呼喊的行为 , 法院与检察机关的理解有明显的差别 , 法院认为 , 田兵在被砍伤后大喊 , 是受伤以后的本能应激反应 。

任何人在受到无端砍杀后的大声喊叫 , 是本能的反应 , 即便是向不远处的弟弟呼救 , 也是常理 , 不能把此行为认定为与田勇共同犯罪的意识联络 。

共犯指的是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 如果田兵被砍后 , 和弟弟共谋、教唆报复 , 或者共同捅刺黄某 , 可以认定共犯 , 但本案的本能呼救显然不是此类情形 。

【“被砍不能呼救?”湖北荆门,男子被人砍杀,其弟闻声赶来将歹徒刺死】

另外 , 当田勇赶到田兵附近时 , 虽然此时黄某没有挥刀砍杀 , 但仍然手持菜刀 , 对于田兵的人身安全威胁没有消除 , 不法侵害仍处于持续状态 。

此时 , 不能苛求田勇在瞬间判断不法侵害行为是否结束 , 黄某下一步的行为无法预测 , 田勇的行为是在制止对其兄长田兵的不法侵害行为 , 具有防卫性质 。

但是 , 田勇在捅刺后又追赶黄某 , 在他明显缺乏反抗能力的情况下 , 持刀柄多次击打黄某头部 , 应当认定田勇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属于防卫过当 。

防卫过当的认定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 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造成重大损害” , 本案中 , 田勇持刀分别刺在黄某的前胸和腰部 , 可以认定超过必要限度 。

法院驳回了检察机关的抗诉 , 维持对于田勇3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 对于兄长田兵 , 法院认为 , 田兵与田勇没有共同伤害的故意 , 也没有共同伤害的行为 , 依法宣告无罪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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