腊肠2次被盗后,老人在肠里加鼠药致偷食者死亡,构成犯罪吗?


腊肠2次被盗后,老人在肠里加鼠药致偷食者死亡,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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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肠2次被盗后,老人在肠里加鼠药致偷食者死亡,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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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肠2次被盗后,老人在肠里加鼠药致偷食者死亡,构成犯罪吗?



生命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法益 , 是人类行使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 在我国 , 非经法定程序并由法定机关 , 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揭露犯罪 , 制止和扭送现行犯 , 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 惩罚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职责 , 除了符合私力救济条件 , 及具备法定违法和责任阻却事由 , 公民不得以暴制暴 , 否则涉嫌相应的犯罪 。
【简要案情】河北老王所住的村里在每年的腊月的时候 , 都会做些腊肠 , 而老王做腊肠的手艺 , 那是相当的好 。 为了一家人能吃上美味的腊肠 , 老王亲自去市场挑选了比较上等的五花肉 , 然后自行腌制后再剁成肉泥 。 待腊肠灌好后 , 便晾晒在院子里进行风干 。

令老王没想到 , 自己辛苦做的腊肠被人全偷了 。 开始老王以为是哪家小孩子恶作剧给拿走了 , 也没计较什么 , 自己又重新买了肉 , 重新灌了肠 。 只是这次老王留了心眼 , 他时不时地会盯着 , 可是 , 第二次灌的腊肠还是被偷了 。 这下老王可生气了 , 决定给小偷一点惩罚 , 于是 , 老王第三次制作腊肠时 , 在里面掺了大量的老鼠药 。 果不其然 , 腊肠还是不翼而飞了 。
没过几天 , 老王听说村里的一位青年男子中毒身亡 , 这下终于舒了口气(案例源自北青网) 。
以下结合案例 , 分析讨论本案 , 敬请阅读和指导 。
老王在腊肠内放入老鼠药的行为 , 系杀人行为 , 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故意杀人罪 , 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 。 生命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法益 , 故意杀人罪是传统的重罪之一 , 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 公安司法机关一直秉持着“命案必破”的理念 , 随着刑事侦查技术的发展 , 一件件命案、一桩桩命案积案得以侦破 , 有力打击的犯罪 , 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

本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本罪是指采取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以外的方式 , 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及重大公私财产伤亡及损害的行为 。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 。 当行为致多数人伤亡时 , 有公共安全属性 ,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在行为致不特定人伤亡时 , 要求这种危险具有时空的不可控性 , 即危险随时扩大的可能 。
老人在几根腊肠中放中老鼠药 , 这些腊肠被偷食后 , 充其量可以毒死几个人或更多人 , 但这种结果不具有继续扩大的可能 , 因此 , 老人在腊肠中放老鼠药的行为 , 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 , 不能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本案中 , 从违法层面来说 , 老人腊肠两次被偷后 , 基于报复的动机 , 第三次在腊肠中放入老鼠药 , 这样的行为有致他人死亡的高度危险 , 本案实际已造成他人死亡的实害结果 , 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法益;从责任层面来说 , 老人明知偷食者食用放入老鼠药的腊肠会导致偷食死亡 , 为报复仍将老鼠药放入腊肠中 , 具有杀人的故意 。 因此 , 本案中 , 老人涉嫌故意杀人罪 。
老王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 成立吗?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发生 , 对于财产性犯罪 , 犯罪既遂后 , 权利人及时发现连续追击 , 直到行为人将财产隐匿至安全处所 , 一直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 这是由财产犯罪的属性决定的 , 对于财产性犯罪 , 通过“事后防卫” , 完全可以使被犯罪侵犯的财产得以恢复 , 有效保护法益 , 因此 , 允许对财产性犯罪实施所谓的“事后防卫” , 区别于事后防卫 , 不要误解 。 且仅针对财产性犯罪可以 , 其他在犯罪既遂后 , 绝对不可以再实施所谓正当防卫 。

本案中 , 虽然老王腊肠两次被盗 , 但是 , 再一次被盗并没有发生 , 老王的行为系事前防卫 , 不具有防卫性质 , 也就不存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问题 , 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
鉴于偷食者有重大过错 , 老王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 法院最终认定老王构成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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