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的男子想和妻子发生关系时,却遭到妻子拒绝,结果把妻子打为轻伤二级


55岁的男子想和妻子发生关系时,却遭到妻子拒绝,结果把妻子打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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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的男子想和妻子发生关系时,却遭到妻子拒绝,结果把妻子打为轻伤二级


【55岁的男子想和妻子发生关系时,却遭到妻子拒绝,结果把妻子打为轻伤二级】云南省麻栗坡县发生了一起奇葩强奸案 , 55岁的男子想和妻子发生关系时 , 却遭到妻子拒绝 , 陈某生气之下 , 便想对妻子霸王硬上弓 , 但是却遭到了妻子的强烈反抗 。

陈某恼羞成怒之下 , 下手也没轻没重 , 居然一拳重重打在了妻子的肋部位置 , 导致其两根肋骨骨折 , 后报警送往医院时 , 妻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



而陈某也因此被警方逮捕 , 并被提起公诉 , 检察院建议对其量刑为拘役4个月 。

任谁也想不到 , 这件事情的凶手和受害者居然是夫妻双方 , 根据事后了解 , 陈某和妻子的关系一直都不好 , 而这次也是借助着酒劲 , 想对妻子霸王硬上弓 。

陈某表示自己也没想到妻子居然挣扎的如此剧烈 , 自己酒劲上头 , 一时之间也没考虑清楚 , 下手没轻没重 , 所以才导致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 , 双方虽然感情不和 , 但由于发生性关系导致一方受伤 , 一方被判刑 , 典型的两败俱伤 , 不知二人如何向子女交代?真是不可想象 。

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由于其强制性行为 , 而给另一方造成了身体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可以以最相近的罪名 , 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等来进行相应的处罚 , 这样同样起到了惩罚犯罪、打击犯罪的目的 , 同时又维护了社会稳定 , 也使得男女平等原则再一次得到了公正的体现 。 中国法条理论的创始人刘*军律师也和我持同样观点 , 他认为发生性行为是夫妻之间的义务 , 尽管法律没有把这种义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下来 , 但是无论从立法目的 , 还是从道德目的来讲 , 这都是首先的和必要的 。



婚内强奸 , 按照理论上的阐释 , 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 , 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 , 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 违背妻子意志 , 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 , 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 。 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 , 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

性权利是指人人享有的与性别有关的合法权利 。 违背他人意志 , 强行甚至采取暴力手段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 , 是对他人性权利的侵犯 。 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 婚内强奸是家庭性暴力行为 , 但是由于其在认定方面存在难点 , 所以很难定性行为是否构成算不算婚内强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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