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粗心大意将4098元衣服卖成40.98元!顾客:你打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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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杭州 。 周女士由于粗心大意 , 4098元的衣服40.98元卖了 , 崩溃大哭 , 事后打电话给顾客 , 而顾客拒接 。
周女士是一家服装店的店员 , 事发当天 , 一个打扮时尚的女子走入店里面 , 当时刚好是周女士当班 , 看到穿着一身好衣服的女子 , 周女士心里别提多高兴了 , 她心想这名女子消费应该不低 , 这样自己又多了一点奖金 。
于是周女士热情地接待这名女子 , 介绍衣服 , 很快 , 这名女子就选了一件衣服和裤子 , 总价4098元 , 周女士帮忙打包好 , 正在结账的时候 , 周女士的手机响了 , 于是边打电话边输入衣服款 , 女子付款拿了小票就直接走了 。
当女子走后没有多久 , 周女士查看了一下电脑 , 顿时脑袋嗡嗡地响 , 眼泪止不住地流了下来 , 刚才竟然只收了那名女子40.98元 , 收钱的时候 , 输入金额时候弄错了 。
周女士赶紧去查找刚才女子留下的电话 , 找到了电话 , 周女士打了过去 , 可是一直无人接通 , 一个失误赔了自己两个月的工资 , 周女士伤心不已 , 她不甘心就这样损失4000块 , 于是求助 , 希望女子把衣服款补齐 。
【女子粗心大意将4098元衣服卖成40.98元!顾客:你打错了!】赶到店里的求助人 , 也打了女子的电话 , 第一次是位男士接电话 , 表示打错了 , 再次打过去 , 女子接了电话却表示不是本人 , 很明显的女子是不想把少付的衣服款补回来 , 而且这名女子是新疆的游客 , 眼看着无法追回衣服款 , 女子嚎嚎大哭 。
因周女士的失误导致4098元的衣服卖了40.98元 , 损失了4000来块 , 那这钱是不是就无法要回来了?
1.女子进店买衣服 , 其实是和该店形成了合同关系 , 双方的民事行为要遵循意思表示真实 , 如果一方做出的行为不是出于本意 , 那么行为属于无效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相关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个条件是意思表示真实 。
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示于外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相一致 。
《民法典》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按照规定 , 双方进行交易 , 双方都应该行使和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 女子得到衣服 , 付衣服款 , 而周女士卖出衣服 , 就有收款回来的权利 。 同时 , 当初买卖衣服的时候 , 双方已经确定价格 , 而现在因周女士失误而导致有4098的衣服40.98卖出 , 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 , 也就是说双方的交易行为无效 , 女子应该退回衣服或者补回衣服款 。
2.女子因为卖家的操作失误导致4098的钱只付了40.98元 , 因此女子少付了4000多块 , 那这少付的钱按照法律定性属于不当得利 , 女子应该返还 。 不当得利 , 是指没有法律根据 , 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 “没有合法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造成他人损失的 ,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在本事件中 , 很明显的 , 女子少付款的钱构成不当得利 ,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返还周女士 。 在我们的生活中 , 买卖双方金额出错并不少见 , 而我们应当秉承多还少补的美德 , 不是自己的不贪这不义之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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