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想挽回男友,接受男友“换妻”惩罚,女子同意后男友仍被判刑


女子想挽回男友,接受男友“换妻”惩罚,女子同意后男友仍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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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想挽回男友,接受男友“换妻”惩罚,女子同意后男友仍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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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岁的车某(女)与男友高某因琐事闹矛盾 , 车某一气之下与网友见面发生意外 , 后被网友抛弃回头想与男友复合 。 男友提出复合可以 , 提出“换妻”惩罚 。 车某深知理亏无奈之下同意 , 随后高某在网上发帖子“换妻” , 此提议得到网友柯某的认同 。

随之后两人约好在柯某的出租房见面 , 柯某带着自己的妻子区某(患有精神病)与高某车某完成事先约定的事情 。 但是在此期间因动静太大打扰到邻居 , 邻居多次敲门没有人回应 , 打电话报警几个人的丑事也因此败露 。
高某犯强J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柯某犯强J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注:本案来源自真实案例 , 笔者摘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 为保护公民隐私 , 部分信息做隐藏处理 。

有人会说这都是大家都同意的啊 , 事先达成协议的 , 为何还被判刑?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去讨论 。首先高某和柯某网上达成的这份荒唐协议来说 , 这份协议是无效的 。 原因如下:
《民法总则》第8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合同法》第52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高某和柯某的约定违背了公序良俗 , 违背公序良俗 , 为社会可耻 , 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符合合同法52条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一 , 自始无效 。

高某与区某做的事情是柯某同意的 , 区某因患精神病什么可能会“默许”该行为?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 也就是说区某与高某的行为根本就没有意识 。
按照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 侵犯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 , 以强奸论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女子想挽回男友,接受男友“换妻”惩罚,女子同意后男友仍被判刑】因而 , 和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 , 都会涉嫌强奸罪 。 至于最终是否会被以强J罪定罪论处 , 就需要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况来定 。 在这个案例中 , 高某与柯某符合犯罪条件 , 理应定罪 。

作者有话说:很多时候这种案子是上升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 这都是你情我愿的事情 , 法律上对此事情并无太多约束 , 这个案例的关键在于区某作为精神病患者 , 对于发生的事情没有认知的能力 , 对于这类特殊人群 , 《刑法》对于精神病人的保护是滴水不漏的 。 不管是这类人群作为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如此 。
同时我们要正确认识到合同本身内容的重要性 。 一般而言 , 合同的成立要件极大情况下取决于内容本身 , 该内容在法律上的要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 这要特别予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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