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送安全套到酒店 , 被判强奸罪 。 女子彭某酒后被朋友郑某(男)带到酒店开房 , 郑某拍了视频发送给同学钱某 , 邀约其到酒店与彭某发生性关系 , 并让钱某来时买一盒安全套 。 钱某来到后 , 并未趁机侵犯彭某 , 只是拍了段视频就离开了 。 报警后 ,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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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地是广东珠海 , 郑某 , 男 , 1983年出生 , 钱某 , 男 , 1984年出生 。 彭某 , 女 , 1999年出生 。
前年11月7日 , 郑某将一起喝酒的女子彭某带到酒店开房 , 后趁彭某醉酒无法反抗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 , 过程中郑某拍下小视频给同学钱某 , 邀约其也前来与彭某发生性关系 , 并让他来时带一盒安全套 。
钱某到了房间 , 看到醉酒中的彭某后 , 表示不想参与了 。 但提出想看看郑某与彭某发生关系时的情形 , 过程中钱某将两人的视频拍下来后离开 。 凌晨五点左右 , 郑某也离开房间 。
彭某醒来发现异常后报警 , 公安机关根据监控录像将郑、钱两人抓获归案 。 后均被检方以强奸罪提起诉讼 。
一、为啥钱某没参与也会被认定为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那么钱某既没暴力又无胁迫受害人彭某 , 更没有对其性侵 , 为啥会被认定为强奸罪呢?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为个人 , 且必须是男性 , 但是教唆、帮助其他男子完成强奸行为的 , 可视为强奸罪的共犯 。
本案被告人钱某到了房间后 , 在明知郑某已与彭某发生性关系后 , 仍然提供安全套给郑某 , 并教唆郑某再次对被害人侵犯 。 因此 , 钱某之行为构成强奸罪 , 是本案中的共犯 。
二、郑某(男)构成强奸罪么?
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的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核心” 。 本案被告人郑某两次趁受害人彭某醉酒无意识时与其发生性关系 。 事后 , 据受害人彭某供词 , 彭某是不愿意与郑某发生性关系的 , 也就是说郑某与彭某的性行为 , 并非是两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 。 很明显这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 。 因此 , 郑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
三、钱某另有“余罪”是法院审理阶段发现的 。
大家是不是很好奇 , 为什么钱某拍完视频后就走了?在案子起诉阶段 , 公安机关在侦查另一起案子时发现 , 钱某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具体案例还未公布 , 但可以参照以下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根据《刑法》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男子因送安全套到酒店后,拍下别人性行为视频,被判强奸罪两年半!】最后 , 郑某因两次强奸妇女 , 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七年 。 钱某也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两年六个月 。
四、本案的警示作用是什么?
很多人并不知道“共犯”是什么意思?“共犯”全称叫共同犯罪 , 什么叫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犯罪行为 。 而且必须对某一犯罪有同一的故意和围绕同一目的互相配合的行为 。 比如说 , 你明知道他要杀人时 , 你不但不劝阻 , 还为其提供帮助时 , 就构成了“共犯” 。 罪名与行凶者是一样 , 只是法院会根据你所做的事情 , 在本案中起到了什么作用有多大 , 给予相应的刑罚而已 。 所以大家一定要有高度的自我保护意识 , 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会成为“共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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