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室盗窃被女主人发现后,威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被判15年!

【男子入室盗窃被女主人发现后,威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被判15年!】

男子入室盗窃被女主人发现后,威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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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盗窃被女主人发现后,威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被判15年!


【案情分析】男子李某由于手头拮据 , 想“弄”点钱花 , 于是在自己熟悉的几个小区到处转悠 , 想着找户“好下手点”的有钱人家 。 几经转悠后 , 他发现某单元的二楼人家的阳台门未关 , 仔细观看一段时间后 , 发现该房间只有一个女人在家 。 于是他就在楼下附近开始等 , 等女主人入睡 。

凌晨时分 , 看到该房间的灯已经关了许久 。 他猜测此时女主已经入睡 , 随后便带上提前准备好的作案工具 , 并爬上了房间的阳台上 , 由于阳台并未锁门 , 他轻而易举地就进入屋内 。 在翻找财物时 , 不小心吵醒了正在熟睡中的户主卢女士 。 卢女士开灯查看时 , 发现了李某 。 此时李某立马拿着之前准备用来“防身”的刀顶住卢女士 , 并威胁她不许叫喊 , 让其说出家中贵重物品到底放在哪里?迫于无奈 , 卢女士都如实告知对方 , 随后李某将家里的5000多元现金和手机、手表等贵重物品洗劫一空并装入自己带来的背包里 。
正准备离开时 , 李某发现卢女士脖子上的项链还有其手上的戒指也应该很值钱 , 故此又上前去取下并放入背包内 。 就在此时李某对卢女士临时又起了“歹心” , 把刀放到卢女士的脖子上说道“你见过我的样子 , 我不放心就这样走了 , 要么你陪我睡一觉 , 要么我杀了你灭口 , 我才放心!”

由于担心自己真的会被李某灭口 , 卢女士权衡利弊之下 , 最终同意了对方的要求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 随后李某逃离现场 , 卢女士随即到小区保安处求助报警 。 不久 , 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 。 最终李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

(文中名为均为化名)
在庭审过程中 , 被告人李某曾多次“狡辩”自己只是“盗窃“不是抢劫 , 还有和卢女士发生性关系是对方“自愿”的 , 过程中卢女士并没有做出任何反抗 , 并且是她自己主动脱衣服的 , 因为他并没有犯强奸罪 。
对于李某的辩解 , 法院最终没采纳 。 为什么呢?下面我先来认识一下什么叫做强奸罪以及其量刑标准?
强奸罪 ,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 ,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
强奸罪客观要件上是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
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结合本案案情 , 卢女士当时明显是受到李某的胁迫 , 才不敢反抗的 。 李某犯案时也曾说过“如果不陪他睡一觉 , 就会灭口” , 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 , 卢女士自然是不敢反抗的 。 故此 , 法院认定李某为强奸罪是“毫无悬念”的 。 而强奸罪的量刑标准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所以判其五年是有理有据的 。
至于李某说的只是盗窃罪 , 我们再来看看法律上对抢劫罪是如何解释与量刑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 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结合本案案情 , 李某虽开始预谋时是以盗窃为目的进入卢女家中 , 但是当卢女士发现时 , 李某并没有逃离现场 , 而是拿出提前准备好的刀具 , 以此威胁卢女士交出家中的财物与贵重物品 。 完全符合刑法中描述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 故此认定李某为抢劫罪 。 而抢劫罪中如有入户抢劫情节的 , 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这就是判处李某抢劫罪十一年的法律依据 。
综上所述 , 两罪合在一起 , 在法律名词上叫做数罪并罚 , 法院决定对李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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