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位买了4年社保然后我得尿毒症失去工作了怎么做到权益最大化?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

楼主你好,工作单位缴纳了4年的社保,然后我得尿毒症,失去了工作,怎么样能够做到权益最大化呢?实际上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要自己提出离职,也不要做到自动离职 。那么由企业单位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做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因为企业单位单方面解除你自己劳动合同,那么首先你可以获得企业单位的经济补偿,这个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根据你所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来决定的,如果说你工作了4年,那么实际上你可以获得4个月的全额工资,或者说你们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待遇 。除此之外,你还可以获得失业金的待遇 。

那么只要正常缴纳了失业金都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失业金待遇的领取是根据自己失业保险的参保年限来决定,如果说你交了4年的失业金,那么基本上可以领取6个月到9个月左右的失业金待遇.而且在这6个月到9个月当中,你还可以同步享受到职工医疗保险的待遇,所以说由企业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那么可以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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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友观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法规的角度上,应受到法律保护 。

不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不幸遇患疾病,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负责对患者进行治疗,除按政策法规规定,发给患者因病期间一定比例的工资外,对看医住院的医药费应医保规定给予报销 。

至于本人提到,在单位工作,已购买了四年社保,突然身患疾病,暂不能工作,需要住院治疗,作为用人单位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仍属单位的一员,对劳动者在患病期间,要依法依规规定,有病要治,工资要发,医药费要报,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自觉遵照执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劳动者在患病治疗期间,身患疾病得不到治疗或恢复,病情恶化甚至身亡,用人单位要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给予劳动者合理合法经济利益的补偿 。

以上就提问题答,个人之见解,可否供参考 。

其他网友观点

谢谢悟空的邀请!

对于用人单位如果于到该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身患疾病,哪么对于企业应该为员工积极给予治疗,尤其是对患有较严重的疾病哪就更应该给予治疗啦 。

哪么对于己经工作了四年的企业员工,因患有尿毒症,需要住院治疗,而且患了尿毒症,所以需要更高的治疗费用,至于对待这样的患者,企业应该要做到的是什么?然而劳动法所规定的,由于患者还未与单位断决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患者依然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上的续存关系 。至于单位对员工有什么补偿?而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社会主义的企业,就应该为自己的员工先作住院治疗,给予医疗费的报销处理,最起码要按特殊病情给予患者的最大安慰,并主动由企业派出专人给患者送去慰问金,更最大的可能情况下给予医疗费用的报销比利 。

当然人总会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患有各种疾病,然而题主所提到的就是人有旦夕之祸 。虽然己经工作了四年,也就是给买了四年的社会保险,虽然四年的社会保险不算太多,但是社会保险即医保中心,同样有责任为身患尿毒症的病人,而按医保中心所有规定给予报销,再有患者在身患疾病期间,要按劳动法所有规定,给予按正常照发患者的工资,如果有可能的话,给予患者办理病退手续,至于对所缴社会保险费用应由企业与社保中心共同协商,怎么样解决这一特殊情况,尤其是企业应主动帮助解决 。

当然对于患者是一件比较难过的一件事情,而这就是天灾人祸 。为了起现企业的善良,然而做好对患者最大化的权利保护,同时也是一个企业应该对患者的最大支持!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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