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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嫖娼也会被认定为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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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写了两篇关于卖淫嫖娼法律问题研究的文章 , 今天有网友给我留言咨询:隔空嫖娼算不算卖淫嫖娼?这是如何认定的呢?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带着这些问题 , 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涉及的法律问题 。
首先 ,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隔空嫖娼 , 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 许多社交软件也是不断地开发 , 部分社交软件在方便大家的同时 , 也滋生了许多违法犯罪的行为 , 比如网上约炮、网上招嫖等等 。 隔空嫖娼就是指嫖客与小姐就卖淫嫖娼的意思在网络上达成了一致 , 但是还没来得及实施性交易就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一种违法行为 。 根据我们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用金钱或财物为介质进行性交易的行为 。 也就是说卖淫嫖娼分为三个要件 , 一是不特定对象;二是金钱或财物为媒介交易;三是发生性关系为满足自己欲望 。 只要构成这三个要件 , 就属于卖淫嫖娼 , 是一种违法行为 。
其次 , 可能有不少网友会疑惑 , 不是没有给钱吗?并且都没有性交易 , 这里面的三个构成要件 , 其中两个都不能成立啊 , 这个怎么能算卖淫嫖娼呢?我们接着往下看:通常卖淫嫖娼必定要有讲价议价环节吧 , 网上约定也是双方一种要约和意思合成 。 如果没有要约和意思合成 , 通常是不会约定地点进行交易的 。 也就是说你在网上约炮的时候 , 已经就卖淫嫖娼的价格和需要的服务进行了约定 , 只是在去实施的时候还未来得及性交易就被警察抓获而已 。 这其本质也算卖淫嫖娼 , 套用刑法理论即是因主观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 属于未遂的违法行为 。
最后 , 根据公安部在2003年9月下发的《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 在批复中对于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 , 即:男女双方如果对于嫖娼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 双方已经谈好性交易的价格或者已经完成金钱、财物交易 , 虽然还没有发生关系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 , 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 , 但是着手实施该行为 , 可以按照卖淫嫖娼来处理 。 对前一种行为 , 应当从轻处罚 。 据此 , 隔空嫖娼的违法行为根据这个规定 , 也是会被认定为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 , 只是在处罚时会从轻处罚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给予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已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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