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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 , 一男子凌晨回家 , 被一只大狗袭击 , 他与大狗厮打搏斗中 , 将其反杀 。 事发后 , 男子起诉到法院 , 要求狗主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 狗主人提起反诉:“我的拉布拉多值3.8万元 , 你也要赔我损失 。 ”
(案例来源:辽宁省沈阳中级法院)
本案是二审 , 事发地点是沈阳某小区 , 大约零点左右 , 男子王某掏出钥匙 , 准备开门回家 , 这时 , 一只大狗突然冲出 , 将其抓伤 , 并向他右手咬去 。
当时情况非常紧急 , 王某捡起旁边的棍棒 , 就开始同大狗厮打搏斗 , 最初不分胜负 , 直到王某看到邻居窗台外边放着的一把短刀 , 形势开始逆转 。
王某拿上短刀后 , 立马占据上风 , 几次来往交锋 , 他便将狗砍倒在地 , 但他右手也受了伤 。
医院诊断结果显示:其为右手外伤、右手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 。 随后 , 王某在医院住了7天 , 二级护理7天 , 医疗费花了18388元 。
袭击王某的狗是拉布拉多 , 狗主人表示 , 他买的时候花了38000元 , 并提供了纯种犬血统证书、证人证言 。 狗受伤后 , 狗主人又花了2041元进行抢救 , 但经抢救无效死亡了 。
事发后 , 因狗主人不支付医疗费、误工费 , 王某迫不得已 , 只好将其告上法庭 。
由于事发地点没有监控录像 , 也没有第三人看到 , 所以两人讲述了两个不同的故事 。
王某的故事已经讲完 , 他凌晨回家 , 突然被拉布拉多袭击 , 与其厮打搏斗后 , 将狗砍倒 , 但他手也受伤了 。
狗主人讲了一个不同的故事 , 狗主人说 , 他父亲将狗用绳子套住后 , 王某询问邻居 , 这是不是邻居家的狗?得知不是邻居的狗后 , 他就进屋内取刀将狗砍伤 。
狗主人说 , 王某的手是在砍狗时 , 不小心碰到门框造成的 。
两人的两个故事 , 实际上暗含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 王某认为 , 他砍伤狗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
《民法典》第128条规定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王某的意思是 , 他属于紧急避险 , 不该承担狗死亡的民事责任 , 不用赔钱 。
狗主人暗含了两层意思 , 第一 , 王某的伤不是狗咬的 , 他是在砍狗时自己磕碰的 , 第二 , 王某主动挑衅狗 , 他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按照本条规定 , 如果事情像狗主人所言 , 他不用赔偿王某医疗费不说 , 王某还要赔偿王某死亡的损失 。
两人各执一词 , 应该相信谁呢?这需要根据证据规则来判断 。
《民诉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 , 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显示 , 0时54分 , 某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 , 有人被狗咬了 , 找不到狗主人 。 诊所显示 , 王某当天早上去打了疫苗 。 医院诊断显示 , 王某受伤后 , 去医院治疗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来看 , 王某的说辞更符合常理 , 遂决定采纳王某的主张 。
《民法典》第182条第3款规定 ,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法院认为 , 王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 但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 遂酌定王某承担狗死亡责任的40% 。 即38000元加2041元的40% 。
最终 , 法院判被狗主人支付王某医疗费18388元 , 支付误工费8664元;判王某支付狗主人财产损失16016元 。
大家觉得 , 谁的话更可信?王某紧急避险的行为 , 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
【案例:男子被狗袭击时,将狗反杀,事后男子将狗主人告上法庭】关注@以身说法!对于这件事 , 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 , 探讨人心与法律 。 (图片仅为说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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