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企员工被曝猥亵好友女儿,过追诉期未担刑责,遭留职察看两年处分,起诉媒体侵犯名誉权一审败诉( 三 )


一审宣判后 , 张冲不服 , 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 李冉的代理人、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万淼焱律师称 , 二审沧州中院组建了全由业务骨干组成的5人合议庭 , 原定今年3月15日开庭 , 因疫情原因延期 。
男子起诉媒体侵犯名誉权一审被驳回然而 , 此事尚未就此结束 。
李冉的遭遇经多家媒体报道后 , 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 。 随后 , 张冲将其中一家全国知名媒体告上北京互联网法院 , 认为该媒体发布文章远离客观事实 , 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
张冲在诉状中称 , 该媒体所发文章系在听信一面之词后 , 未经调查核实便在网络上发布 , 内容不仅严重偏离事实 , 而且直接暴露了他的个人信息 , 虽然没有写明他的全名 , 但暴露他工作单位及私人信息 , 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 。 “文章发布后对我的生活、工作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 ”
张冲要求判令该媒体停止侵权、删除文章 , 登报道歉 , 赔偿他精神损失1元等 。
2020年12月5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后 , 适用普通程序 ,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庭审时 , 被诉媒体不同意原告张冲的诉讼请求 , 辩称案涉报道系新闻报道 , 并不含有批评、评论性内容 , 且不存在严重失实的情况 。 案涉报道系由该报社记者合法采访而形成并发表的新闻报道类文章 , 其内容为客观呈现 , 未捏造任何事实 , 且不含有任何批评、评论 , 更没有侮辱性质的内容 。
该媒体称 , 从涉案报道的文章内容和结构看 , 相关言论的来源是此次纠纷的当事人李冉的父亲李辉、张冲及其所在单位领导、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自述及提供 , 另有部分是当事人李辉自行向张冲取证所录制视频内容 。
被诉媒体称 , 相关争议系客观存在 , 案涉报道的来源并非报社主观臆造 , 而是根据当事双方的言论及提供资料所作出的客观报道 , 并不存在严重失实 。 退一步讲 , 即使被采访者所陈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并不完全一致 , 但案涉报道已载明报道内容的来源为被采访者所表述 , 且相关事实记者也通过当事人聘请的律师核实 , 有检方出具的相关文件为证 。 故 , 案涉报道引述内容均有合法正当来源报社对此已尽到了相应的核实义务 , 对涉事双方各自的陈述和意见客观完整呈现 , 并未形成倾向性、导向性或断言性的结论 。 即使所报道内容与客观事实存在某种偏差 , 报社亦不应当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
从这些可以看出 , 报社在涉案报道中已尽其可能地审查了相关事实 , 同时实现了新闻报道的平衡性 , 体现了报社尽力还原客观事实的新闻调查态度 , 做到了内容的完整、真实、客观 , 并不存在严重失实 。 该案中不存在张冲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 。
此外 , 该媒体还辩称 , 该案中 , 报社发表案涉报道属于新闻媒体正常行使舆论监督职能 , 客观完整呈现涉事各方的陈述和意见 , 也不存在批评、评论性内容 , 或是侵权法上的侮辱、诽谤内容 。 案涉报道就各方争议内容也没有定论孰是孰非 , 一般社会公众亦应对此有相应的自主判断 。 而且案涉报道全文并未出现侮辱性的词语及倾向性、导向性或断言性的结论 。 因此社会公众不会因此报道对张冲产生不真实、不合理的评价 , 从而导致他的社会评价降低 。
退一步讲 , 鉴于检方确认 , 张冲存在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 , 所以他的社会评价降低 , 也是因为其自身问题所导致 , 与案涉报道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此外 , 报社不存在主观恶意 。 从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而言 , 报社创作及发表案涉报道 , 具有正当目的 , 并不存在主观恶意 。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普世价值理念 , 而强奸、猥亵儿童等事件是为公众所严重唾弃的行为 , 报道相关内容一方面是警示公众这样的行为是可耻的 , 另一方面是提示公众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 避免其受到身体及心理侵害 , 对其一生造成不利影响 。
该案中 , 报社发表的案涉报道 , 其主旨反映了媒体对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问题的关注与监督 , 报道内容也未突破正常舆论监督的边界而形成侮辱诽谤等情形 。 另外 , 报社希望强调的是“新闻事实”并不等同于“客观事实” 。 客观事实一旦发生即难以还原 , 新闻媒体也只能尽可能地去还原客观事实 。 因此 , 新闻媒体基于合理的可信赖的信息来尽力接近和还原客观事实是一个过程 , 这是新闻报道的规律 。 该案中 , 案涉报道内容均有真实合法来源 , 报社已尽到核实义务 , 完整反映了争议双方的不同观点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