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企员工被曝猥亵好友女儿,过追诉期未担刑责,遭留职察看两年处分,起诉媒体侵犯名誉权一审败诉( 二 )


2020年7月 , 张冲的单位对张冲作出处分称 , 张冲在自己家中曾多次对朋友之女实施猥亵行为 , 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 , 多次猥亵不满12周岁儿童 , 猥亵行为间断性持续长达5年左右 , 情节严重 , 且造成了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 “鉴于张冲违纪行为发生时间较早 , 且为教育本人能够认识错误 , 依据相关规定 , 决定给予其行政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 ”

张冲被单位行政留用察看两年
女子查出重度抑郁起诉索赔91万余元李冉及家人认为 , 张冲的行为给李冉和她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 虽然刑事追诉不能 , 但应作为民事不法侵权行为给予否定性司法评价 , 以抚慰饱受伤害的李冉 。
李冉认为 , 自己无尽的心理痛苦和精神创伤需要抚慰 。 幼年的性侵害遭遇 , 给她心灵带来无法磨灭的创伤 , 惧怕与人交流 。 自2015年6月起 , 因创伤过于严重且持续治疗需要 , 她一直无力正常工作、生活 。
李冉出示的证据显示 , 2016年5月14日 , 她被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诊断为失眠、焦虑状态;抑郁状态;不寐病 。 2018年3月8日 , 河北省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委托的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她为抑郁发作状态 。 2019年12月24日 , 四川省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给她诊断为“复发性抑郁障碍 , 目前为重度抑郁发作 。 ”
2019年12月30日 , 李冉被精神法医专家鉴定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 2020年6月10日 , 河北省任丘市法院依照民事特别程序 , 宣告李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李冉称 , 张冲在她未成年期间对她施以的性侵犯罪行为 , 属于对公民身体安全及身体支配权利的侵害 , 构成对她身体权的侵害 , 且造成她及家庭长期的、难以磨灭的特殊心理创伤 , 张冲理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 她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 , 即是损害后果持续至今的明证 。
2020年7月1日 , 李冉一纸诉状将张冲告上河北省任丘市法院 。 李冉的诉讼请求是 , 判令张冲就其性侵儿童的民事侵权不法行为向她书面赔礼道歉 , 判令张冲赔偿她就其猥亵儿童犯罪行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她的后续心理康复治疗费(以心理评估报告或鉴定意见为准)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1万余元 。

李冉的家人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资料
2021年1月15日 , 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称 , 被鉴定人李冉目前患有“恶劣心境” , 并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部分症状 , 被告张冲所实施的性侵犯行为对被鉴定人的精神障碍具有主要作用 。
李冉通过民事起诉方式给自己维权 , 得到任丘市检察院支持 。 该院认为 ,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 张冲在李冉未成年时期对李冉实施的猥亵行为 , 对她造成损害 ,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 张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庭审时 , 作为被告的张冲辩称 , 李冉陈述的侵权事实不存在 , 因为侵权事实不存在或者不能证明 , 所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不应该支持 。
张冲称 , 20多年前的侵权行为 , 在20多年后由限制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 , 本身就是很危险的 , 应该有充分证据证明 , 但该案中出现的证据“是炒作新闻而起 , 形成现在的围剿之势 , 因为李冉在起诉状中指控的是一个犯罪事实 , 我认为在民事审判庭解决犯罪问题的主张是不合适的 , 所以综合讲对此起诉无法接受不能认同 。 ”
对任丘市检察院支持起诉 , 张冲认为无法无据 ,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男子一审被判赔30万 , 提起上诉【大型国企员工被曝猥亵好友女儿,过追诉期未担刑责,遭留职察看两年处分,起诉媒体侵犯名誉权一审败诉】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7年5月9日 , 李冉的父亲李辉等人在张冲家里录制视频 , 张在视频中承认 , 李冉幼小时他看过、摸过她两三次 。 2017年5月24日 , 在另一段视频中 , 张冲承认李冉8岁时猥亵过她两次 , 他用手打她屁股时接触到了她的下体 。
任丘市法院称 , 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 , 客观公正 , 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 该院予以采纳 。 被告张冲应当对造成李冉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
综合原、被告陈述、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 , 该院酌定由张冲对李冉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2021年10月29日 , 河北省任丘市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张冲就其猥亵的民事侵权不法行为 , 向原告李冉赔礼道歉 , 同时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种损失共30.7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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