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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 , 这辈子都不可能打工 。 ”广西男子周立齐是个惯偷 , 有手有脚身体健康 , 好好找份工作过踏实日子是完全没有问题 , 然而他却选择了偷盗 , 曾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 而这句话是他在被捕后接受采访时所说 , 曾一度流行于网络 , 甚至获得了“电瓶哥”的称号 , 因为周立齐屡屡偷盗电瓶车 。
不过在南京 , 王强在偷盗电瓶车时被车主发现 , 在逃跑时被车主人及其两个邻居合力制止 , 然后就被警方带走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 , 从而构成的犯罪 ,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 , 为“数额较大” 。
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 , 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 , 是盗窃未遂 。 如果情节严重 , 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
(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 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如果王强偷盗的行为符合立案标准 , 将会被判刑 , 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 , 但也是违法行为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但王强被带到派出所时 , 感到自己的腰腹部十分疼痛 , 所以王强又被送到了医院 , 经检查报告显示 , 第 2-3 腰椎左侧横突骨折 。
王强看了检查报告后认为自己骨折是被电瓶车车主等人殴打所致 , 三人的行为对他构成侵权 , 言语间顿时有了底气 , 索要赔偿 。 三人自然没有理会王强的要求 , 只觉得小偷厚颜无耻 , 光是掏了医药费 , 那都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 , 因此三人并没有掏出一分钱 。
王强见此 , 便把三人都告上了法庭 , 索要赔偿14万元 , 那么制止王强偷盗行为的三名被告需要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案例:小偷偷电瓶车时被三人打骨折,家属索赔14万,南京法院判了】
在本案中 , 王强在偷盗电瓶车时被车主人发现 , 女车主当场大喊了一声“有贼” , 引起了丈夫以及两个男邻居的注意 , 男车主和两个邻居看到小偷想跑 , 便通过围追堵截的方式 , 最终把王强按倒在地 , 之后 , 男车主和两个邻居并没有对王强再实施其他的行为 。
三人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 , 经查明 , 造成王强骨折的主要原因是三名被告在制服其的过程中王强反抗激烈所致 , 而不是在制服王强之后出于惩罚小偷的心态故意伤害王强的身体 。
在整个案件中 , 三名被告的行为只是为了制止王强的不法行为 , 把小偷抓住也是在情理之中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 ,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 , 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
考虑到如果王强发现自己的不法行为败露后选择不逃跑或者不进行激烈的反抗 , 那么他骨折的损害结果是可以避免的 , 其损害结果与其自身的行为存在因果行为 , 男车主的行为可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 两名邻居则是属于见义勇为 , 行为上不存在过错 , 因此对王强并不构成侵权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 不承担民事责任 。 除非王强能够证明男车主等人的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 从而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 那么正当防卫人才需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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