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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 , 村民黄某先后三次将14.5万征地补偿款存入银行 , 三年后听说银行工作人员刘某存在挪用资金事件 , 赶紧去银行查询余额 , 卡中竟然只剩下几十元 , 到柜台询问被告知前已经被取走 。 黄某认为自己当初办卡后从未告知被人密码 , 肯定是刘某将自己存款用非法方式挪用 。
经过对法院对银行账户的查询 , 发现在黄某三年前存钱的次日 , 钱就已经被分多次转走 , 此后发生多次转汇记录 , 但最终钱被转走 。 银行则称交易受银行卡和密码限制 , 如果黄某没有给人密码 , 不可能转钱 , 拒绝赔偿 。
黄某于是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 但是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黄某请求 , 并且还支付了1625元的诉讼费 。 (来源山东省汶上县法院)
#法仪说法#
如果村民黄某真的没有取过钱的话 , 那他确实是有点惨 , 自己的征地补偿款存到银行本想赚点利息 , 没想到14万多的钱到头来只有几十块了 。
黄某起诉银行的理由是双方建立储蓄合同关系 , 银行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导致自己的存款被人转走 。 银行虽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 但是法院最终还是判决银行胜诉 , 并不是法院有多强 , 而是诉讼规则导致的 。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 黄某虽然说自己的钱是被工作人员刘某挪用 , 但是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实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过错 , 也没有提出刘某挪用资金的证据 , 在证明不能的情况下 , 黄某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 也就是败诉 。
但是我个人认为 , 法院的这种处理方式是有问题的 。 首先法院应当根据当初的转账账户等信息来查明黄某自己是否转走过钱 , 如果没有 , 那说明黄某的钱确实可能被人转走 。 而银行的工作人员刘某此前就涉及到挪用资金罪正在被侦查 , 所以这个民事案件中就存在以刑事案件结果为前提的情况 。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涉及到刑事案件 , 并且需要以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为审理依据的 , 就应当中止暂停民事案件的审理 。
本案中 , 法院并没有这样做 , 而是直接通过证明规则进行了处理 , 虽然看起来没问题 , 实际上是法院变着法子的绕开审理 , 这种处理方式对黄某来说有些不公平 。
如果黄某想要再次起诉 , 有可能涉及到重复起诉 , 法院又不会受理 , 导致黄某就失去了救济途径 。 除非警察对工作人员刘某的侦查出了结果 , 认定刘某确实挪用了黄某的钱 , 这属于在原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和事实 , 黄某可以重新起诉 。
【村民存银行14万征地款,3年后只剩几十元,告银行挪用存款却败诉】欢迎关注@王法仪 , 一起留下你对本案的看法 。 #济宁头条#(图文无关 , 仅配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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