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亲生女儿和妻子与他人所生儿子进行出卖


男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亲生女儿和妻子与他人所生儿子进行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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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亲生女儿和妻子与他人所生儿子进行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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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亲生女儿和妻子与他人所生儿子进行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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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亲生女儿和妻子与他人所生儿子进行出卖


“我们不需要被教导 , 需要不断提醒;透过现象看本质 , 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出卖者的悲哀 , 永远得不到别人的信任 。

一辈子害怕被别人算计 , 因为他也曾经算计过别人 。
某年3月份左右 。
于乃桥(化姓 , 化名)为非法获利 。

竟将刚出生不久的女儿燕燕以4万6千元的价格卖给了L市的章某 。
章某在购买燕燕之后将其进行了更名 , 并自行抚养 。
几年后 。
于乃桥在认为自己妻子项某(系精神发育迟滞)所生男婴非自己亲生的情况下 。
(经鉴定结果显示 , 该男婴确实非于乃桥亲生儿子 , 生物学父亲是傅某)

又将刚出生不久的男婴德德(孩子名称均为化名)以5万9千元的价格卖给了余某 。
余某将德德收养后进行改名 , 并自行抚养 。
(查明事实综合整理 , 有删改)
另查明 。
傅某曾因涉嫌强奸项某被刑拘 , 后续不予被批捕 。
进行了取保候审 。
傅某表示自己和项某发生过多次性关系 。

后来知道项某大肚子 , 害怕孩子是他的 。
有带着孩子去打胎 , 但是当时因为月份大了 , 不能打 。
傅某后续外出打工了 , 听说项某产下一男婴 , 被于乃桥给卖了 。
(来自傅某证言 , 有删改)
章某和余某均因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缓刑一年 。
根据项某的称述 。 (有删改)
她只能知晓自己以及丈夫的姓名、性别 , 在哪里工作 。
对于年龄和户籍 , 则不知道了 。
表示有三个孩子 。
(据证人证言所说 , 于乃桥曾告诉自己 。
大女儿送给人养 , 大儿子留着带 , 小儿子被过继给他人)
而根据证人所说 , 于乃桥对项某很不好 , 会打她 , 不给她饭吃 。
基本不理她 。
于乃桥也曾经担任过代课老师 , 但是因为待遇低为由经常去上访 。
性格孤僻 , 不讲卫生 。 (以上综合相关证人证言 , 有删改)
于乃桥自己表示 , 曾经有四个孩子 。
霞霞、明明、燕燕、德德 。
其中只有明明在身边 。
霞霞被她送给别人抚养 。
后来适应对方家庭后 , 签了送养协议 。
对方给了两万元补助 , 不过户口还在他户口本上 。
燕燕被章某包养 , 所得的钱被他用来生活和还债 。
德德被卖给于某的时候 , 双方曾签过协议 。
上边没写钱 , 是他和对方都觉得写上钱有买卖儿童的嫌疑 。

对于“送养”孩子的原因 , 于乃桥表示 。
因为其生活特别困难 , 抚养不起 。
希望这些孩子能过得好一点 , 另外也欠了很多钱 。
所以想把孩子送给别人抚养 , 从中获取补助好还债 。
将孩子送养给他人 , 于乃桥均未到相关机构报备 。
综上 , 法院原判认为 。
于乃桥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 出卖亲生女儿燕燕 。
以出卖为目的 , 出卖其妻与他人所生孩子德德 。
构成拐卖儿童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并继续追缴于乃桥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0元 , 上缴国库 。
后续于乃桥提起上诉 。
缺舟:
法院二审认为 。
综合相关证据 , 于乃桥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
借“送养”为名 , 出卖其女儿和妻子的儿子 。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 , 证据充分 , 定罪准确 , 审判程序合法 。

并根据于乃桥的认罪态度等犯罪情节 , 量刑适当 。
【男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亲生女儿和妻子与他人所生儿子进行出卖】做出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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