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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大爷给老伴和自己准备了两个公墓后,发现有人在那烧纸】
湖北武汉 , 某村修建了一处集体公墓 , 陈大爷家分到了4个 , 其中2个用给了父母 , 剩下2个陈大爷准备与老伴一人一个 , 过世后两人也要在一起 。 陈大爷现在身体倍棒 , 公墓还有很多年后才用 , 让人奇怪的是 , 他的公墓前 , 一直有人给他烧纸 。
“我现在还健康着呢?给我烧纸不是咒我吗?”随后 , 陈大爷在自己的公墓上 , 写上了“墓主健在”4个大字 , 这样总不会再有人给自己烧纸了吧?谁曾想到 , 陈大爷的公墓前 , 香烛、纸钱比没写字之前更多了 。
这可把陈大爷气得不行 , 字都写上了 , 还在自己预留的公墓前烧纸 , 这人绝对是故意的 , 于是陈大爷开始留意 , 看这是谁干的 , 最后发现侄子小陈家在烧纸 。
小陈家的墓地和陈大爷的墓地相邻 , 小陈说 , 叔叔下葬时 , 不小心埋错了地方 , 占用了陈大爷的墓地 , 小陈向陈大爷道歉 , 但陈大爷不接受 。
这事情在村里闹起来后 , 村委会出面协调 , 表示可以再额外给陈大爷家2个墓地 , 但是半山腰的已经没有了 , 只能补偿靠近水库边 , 坡下的墓地 。 陈大爷觉得补偿的墓地风水不好 , 不同意 。
截至目前 , 双方仍未协商一致 , 陈大爷想起诉到法院 , 让法院判 。
从法律上讲 , 墓地虽然不是房子 , 但墓地的所有人拥有墓地的物权 ,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也就是说 , 小陈家占了陈大爷的墓地 , 侵犯了陈大爷墓地的所有权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虽然小陈说 , 自己家是无心之失 , 因为两家的墓地挨着 , 下葬的时候弄错了 , 但这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
刑事责任要分故意和过失 , 是因为过失的主观恶性小 , 故意的主观恶性大 , 故应该严惩 , 但是 , 对于民事责任来说 , 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 , 都已经造成了客观损害 , 所以民事上通常只分过错和责任大小 。
本案中 , 小陈家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 存在过错 , 没有异议 , 且已经占用了陈大爷的墓地 , 造成了现实损害 , 小陈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 ,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11种 。
具体到本案 , 陈大爷真将官司打到法庭上 , 在小陈不是故意的情况下 , 法院基本不会判恢复原状 , 最多让小陈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
值得注意的是 , 墓穴不是其他物品 , 从社会风俗上讲 , 墓穴具有特殊的精神意义 , 小陈家知道下葬下错后 , 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 若造成陈大爷严重精神损害的 , 陈大爷还可以要求小陈家赔偿精神损失费 。
支持多少精神损失费 , 是一个主观判断过程 , 造成的精神创伤越大 , 赔偿越高 , 大家觉得 , 这案件应当支持精神损失费吗?应该支持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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