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的关注与呼唤 一份通知书,离婚诉讼也要设置“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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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方的关注与呼唤 一份通知书,离婚诉讼也要设置“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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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冷静期 , 大家最为熟悉的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登记的冷静期规定 。 这一规定主要是从制度设置上 , 为离婚登记程序增加了缓冲时间 , 让离婚双方在做出离婚决定时 , 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思考 , 防止一时冲动离婚 。

而近日 , 福建连城县法院发出了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 这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引发了法律界的热议 。 原本离婚诉讼中离婚冷静期并不是一个稀罕事 。 贵阳市人民法院在2018年7月18日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法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 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 在冷静期内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 。 冷静期结束 ,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 实际上家事审判改革全国试点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文设置离婚冷静期作出了规定 。 也就是说诉讼中的离婚冷静期不是一个新鲜事物 。

但问题是本次民法典立法明确离婚冷静期为离婚登记程序所设置的缓冲制度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 应当依法进行 。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 依据民事基本原则和上级指导文件开展审判工作 , 也是正常的 。 可是在民法典已经立法的情况下 , 仍然在诉讼中设置冷静期 , 这就明显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 程序法与实体法最大区别就是法律行为必须按照规定的行为标准作出 。 目前审判期间的离婚冷静期的设定 , 是没有程序依据的 。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设置离婚冷静期 , 也是没有程序法依据的 。

诉讼中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否可行?原则上 , 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设置离婚冷静期还是有必要的 。 因为实践中一时冲动离婚的现象确实比较多见 , 双方有意愿冷静一段时间也是比较合理的 。 不过 , 诉讼与离婚登记程序还是有所区别的 。 相对离婚登记程序 , 诉讼程序更为漫长 , 而且也更为正式 。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 , 经过多道法律程序 , 并且在庭审中对于离婚依据与理由也会有一个清晰的表述 。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 , 也可以对二人的感情是否破裂进行判断 , 并非像离婚登记程序一样符合条件就必须办理 。 所以诉讼程序对于冲动离婚有着诸多缓冲程序 , 再设置离婚冷静期必要性并不是很大 。

【远方的关注与呼唤|一份通知书,离婚诉讼也要设置“冷静期”?】最后 , 婚姻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为婚姻自由 。 设置离婚冷静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 在快捷的登记制度通过制度设计 , 设立缓冲期可以起到让双方有充分时间进行考虑 , 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 而离婚诉讼本身时间就是漫长的 , 又给予当事人诸多权利救济的程序 。 在此情况下 , 若当事人没有专门设定冷静期的要求 , 我个人认为不宜自行设置离婚冷静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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