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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房租房自住的;
(四)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后仍无新单位接收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注:1.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
2.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八)(九)(十)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泸州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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