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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 ,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但其主观特征 , 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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