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判断要约否有效的标准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判断要约否有效的标准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判断要约否有效的标准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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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判断要约是否有效的标准是要约是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是否送达到受要约人等,如果没有具体内容,要约是无效的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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