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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保险住院登记办理指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8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9号)第23条实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3.《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第10条《规定》第15条中"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 。第十四条生育医疗费采用限额、定额和按项目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 。第18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即时联网结算 。
【申请条件】
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
【办理地点及办理流程】
参保人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含终止妊娠)或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办理住院登记 。未及时办理的,可在就诊的医疗机构补办 。
因社会保障卡遗失、损毁 , 参保登记、待遇登记信息有误或医疗机构网络故障等原因,在医疗机构无法联网办理住院登记的,由本人或代办人到医保分中心办理,并提供相关材料 。登记后将《天津市生育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交医疗机构进行联网结算 。
【办理材料】
1、联网登记:由就诊医院办理;
2、分中心登记:
①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
②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③住院证原件(一份)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
【注意事项】
1.因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参保人应具有效的妊娠登记信息 。
2.因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的,应具有效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信息 。
【办理机构及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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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天津生育保险住院登记办理指南 天津生育证明登记服务系统】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 , 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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