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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地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 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方面的社会保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保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四个方面的社会保险义务:(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 。(2)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3)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4)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
什么是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 , 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种制度安排 。
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实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明确社会保险关系有关主体法定责任,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
如何监督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如未按时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 。应从员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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