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房产过户手续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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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房产过户手续流程为: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
2、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
【无锡房屋过户费怎么算,无锡房产过户手续是怎么样的】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 。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 。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 。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 。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 。
无锡房屋过户费怎么算法律分析: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房子过户怎么办理流程房子过户的操作流程:
1、买方准备好首付款 。2、买卖双方带好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 。3、买卖双方一起把准备好的首付款到银行做资金监管 。4、买卖双方一起到银行签署借款合同,银行审批贷款(需要买卖双方的夫妻双方本人带齐所有的证件到场),一般都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 。5、签订借款合同的当天可以和卖方一起到税务机关报税 。
6、银行贷款审批后,买卖双方可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费 。7、买卖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8、等房屋产权证出来后,到银行作抵押,银行获得他项权利证书后放款 。9、查水、电、煤气、暖气、物业的费用 。10、银行解封首付款的资金监管,交接钥匙,搬家 。
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房产过户需要手续和费用如下:
(一)房屋过户需要的手续:1、买卖双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 。3、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4、等待领证 。
(二)房产过户的费用:契税、营业税、个税、交易手续费、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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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房屋交易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
在房屋买卖中,“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亦即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过户手续 。既然房屋产权过户是卖房人的法定义务,相应的费用也依法应由卖房人承担 。
房子过户都需要什么手续一、房子过户需要的手续:
1、以书面形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3、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后,符合要求时作出受理决定;
4、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
二、房产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3、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
4、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
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
房产证过户如果不经过房产中介,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即使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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